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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号公示——反馈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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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漳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8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省、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18

湖北省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16年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与2013年相比,2016年主要河流水质总体稳定,但仍有31个地表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下降,占总断面数的14.1%。主要湖库水质2014年、2015年持续下降,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但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仍呈下降趋势。

二、整改目标

2017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2%,PM10年均值不高于78微克/立方米, PM2.5年均值不高于55微克/立方米。2017年省“水十条”考核我县的2个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保护水库水质,逐年提高水库水质。

三、整改措施

1.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与相关镇(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深入推进“三治四禁”(治工业废气、治机动车尾气、治扬尘,禁鞭、禁煤、禁秸秆露天焚烧、禁露天炭烧烤)工作。加强日常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办工作,实现督查常态化,通过明察、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对燃煤锅炉淘汰、VOCs治理、黄标车淘汰等重点工作实行每月跟踪,综合工作实行每季调度,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地方或部门进行督办。依据《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襄政发〔2016〕10号),对各镇(区)、开发区和有关县直部门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继续落实省、市、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并按月度通报,持续开展中小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3.加快推进河库长制实施步伐,将水库管理责任具体细化,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全面禁止水库投肥养鱼宣传工作,加强生态养殖技术宣传。加大督办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投肥养殖导致严重污染水库水体的行为。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2017年1至12月,我县PM10浓度均值为84ug/m3, PM2.5为49ug/m3,空气优良天数274天,优良率75.9%。根据省、市排名通报,三项指标在全市10个县(市、区)中分别位列第2位。在全省纳入114个县域空气自动监测站联网的县(市、区)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高到低排序,位列第56位。

    根据襄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市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的通报》以及饮用水源监测数据反映,2017年省“水十条”考核我县的2个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五、今后工作打算

持续抓好影响我县空气质量四大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即: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交通污染治理、燃煤油烟污染治理、工业废气治理。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燃”措施,实施精准管控、科学治污,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按照环保督察要求,协调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持续做好辖区内水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0日,共7天)向南漳县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人:罗家云

联系电话:0710-5251728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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