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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一些商品房开发商另收水、电开户费违法,为什么没有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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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行走江湖了 于 2011-7-28 21:05 编辑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但是乱漳的现在很多小区,都在向买房子的业主收取不等的水电开户费

价格在2000左右

比如水镜新界小区在门口粘贴的告示:光用电开户费一项就达到了  2100元

关系到民生的乱收费项目为什么没有职能部门去管一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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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也被潜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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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是水镜新界业主,希望咱们联合去告开发商.老子早就忍无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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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只能部门,到底是那个部门你能说出老吗?搞得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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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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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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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事,谁会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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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准备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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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没什么用~你买就得挨宰,南漳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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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自己或者是以物业的名义收取业主水电开户费(初装费)属于违规!请看文件依据:
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5]16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二、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增强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五、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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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襄价服字[2006]104号文件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国家价格政策规定的费用。

二、供水、供电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将水、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计入房价,并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楼部等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价格及收费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意见为准。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文件的宣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本文在售楼部张贴,告之购房者。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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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的特色,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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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子心 的帖子

报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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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2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维护城乡居民用户及供电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346号)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多元化的要求,我局在鄂价能交[2001]115号原“一户一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标准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实际水平和需求的多样性,根据供电设施的材料、施工、检测等成本因素的平均市场价格制定了九种标准。城乡居民用户可以根据用电需要选择报装标准。供电部门应在其报装营业场所公告九种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现场查勘确认,用电申请人所申请的报装容量与实际用电容量不符时,供电企业应建议用电申请人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征的申请人同意。
  三、新标准以用电容量(电能计量装置额定值)、供电方式(单相、三相)、计费方式(普通、分时)等为主要指标划分种类,各类标准的项目均包括:电子式电能表、阻燃表箱、护套管、接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各项标准的价格为包干价,不得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四、由电力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的“一户一表”报装物资、材料的价格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的规定执行。
  五、由于空断开关相同型号,质量不同价格差距较大,因此,本标准在原标准的项目基础上取消了空断开关(或闸刀)。用户可自行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可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购置,所需费用由用电申请人另行支付。
  六、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户):


湖北省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标准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电能表容量(A)价格(元)
  标准一单相普通2.5(10)180
  标准二单相普通5(20)300
  标准三单相普通5(40)340
  标准四单相分时5(40)460
  标准五三相普通5(20)680
  标准六三相普通5(40)720
  标准七三相分时5(20)1000
  标准八三相分时5(40)1200
  标准九三相分时5(80)1400
  备注:原属农村“两改”范围内尚未改造的农村用户按标准一执行,并不得另收闸刀费,用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在选择IC卡等预付费方式时,在标准二至九的基础上另加200元。
  八、本标准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鄂价重字[1999]220号和鄂价能交[2001]115号关于“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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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供电服务投诉电话:95598
物价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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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0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国家价格政策规定的费用。
二、供水、供电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将水、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计入房价,并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楼部等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价格及收费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意见为准。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文件的宣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本文在售楼部张贴,告之购房者。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5〕165号)
2、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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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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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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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在乱收费?有没有人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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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2ewzg12e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自己或者是以物业的名义收取业主水电开户费(初装费)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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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0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国家价格政策规定的费用。
二、供水、供电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将水、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计入房价,并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楼部等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价格及收费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意见为准。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文件的宣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本文在售楼部张贴,告之购房者。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5〕165号)
2、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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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就是一个独立王国,是没人管的,你我就是一个被宰的对像。只有那些有权有势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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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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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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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把焦点访谈上的电话弄过来下,联系下媒体暴露下,让全国都知道我们南漳老百姓生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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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商品访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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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襄阳的小区交不交?和最近的地方比,往往最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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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焦点访谈QQ报料平台966877,如果大家有心,可以一起反映一下,用事实反映民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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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房美立方的也有初装费!4000+,真是黑啊!不说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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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相关部门能出面给一个解释,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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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请房-管-局-春-斌-同志、物-价-局-中-明同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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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盡快希望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解釋,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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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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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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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千块不算小数目了,老百姓买个房都不容易,房子钱赚的还不够吗?还要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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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言别后终无悔,寒月清宵绮梦回。深知身在情长在,前尘不共彩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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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0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国家价格政策规定的费用。
二、供水、供电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将水、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计入房价,并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楼部等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价格及收费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意见为准。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文件的宣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本文在售楼部张贴,告之购房者。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5〕165号)
2、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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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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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就喜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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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居民用电是8毛多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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