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自己或者是以物业的名义收取业主水电开户费(初装费)属于违规!请看文件依据:
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5]16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二、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增强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五、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