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先生 发表于 2017-6-19 10:37

建议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减少误判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上述规定,一是告诉,行政官司,被告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就得向法庭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告诉,行政官司,被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例如,你们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再收集或补办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是告诉,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示或同意被告再收集补办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反之,法院违法。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照这两条的规定,不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合法也好,还是不合法也好,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赔偿或补偿。

长征 发表于 2017-7-11 10:37

      看了<不欢而散的听证会>贴子,学了前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无不震惊,南漳还有这样的事,行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违法,被告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不履行判决,而是再收集证据,补办手续,认为这样做了,法院判决自己行为违法,就又合法了,确实荒唐。法律面前,简直不如三岁小孩,不如黑社会。行政机关就这么卑鄙,如何教育全县百姓?建议我们的国家公职人员,好好学学法,不要再丢人了。

百姓 发表于 2017-6-19 14:41

所有官员都应学学,就是不学,老子就是要胡来。

百姓 发表于 2017-6-19 14:44

不学法,不懂法,以权代法,就是南漳官员的特色

百姓 发表于 2017-6-19 14:50

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仅是冰山一角。

老家味道 发表于 2017-6-19 20:55

官是什么??你懂的

山顶的鹰 发表于 2017-6-20 07:45

局长姓啥

论语 发表于 2017-6-20 14:41

我认为,政府机关,国家公职人员,遇到问题,应诚实应对,没必要利用权力,与百姓争输赢

论语 发表于 2017-6-20 14:42

不学法者丢人

论语 发表于 2017-6-20 14:45

遇到问题,不学法,与百姓争输赢,丢人

孔子 发表于 2017-7-3 11:27

    我觉得,不管当官的还是老百姓,都要学

孔子 发表于 2017-7-3 11:30

当官的学了,是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老百姓学了,是帮助维权

山顶的鹰 发表于 2017-7-3 12:16

得有个过程,但好在已经在路上

操日本 发表于 2017-7-3 15:28

法律法规是治老百姓的,对他们不起作用!

操日本 发表于 2017-7-3 15:30

老家味道 发表于 2017-6-19 20:55
官是什么??你懂的

当官就是为搞钱搞women.

操日本 发表于 2017-7-11 15:15

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017-07-10 天涯历史故事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今日上午在BJ被执行死刑。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
 7月10日,上午8时许,郑筱萸被提出监室,两名法警将他带到一个房间里,接受刑前的验明证身。这一天清晨,从市区驶出一辆警车,BJ市一中院的执行法官赶到秦城监狱。他们向郑筱萸宣读了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
  郑筱萸木然地听着法官们的宣读,平静地接受这一切,平静地聆听着死神的召唤。
  法官宣读毕,按着人道主义原则,是郑筱萸个人支配的时间。法官们为他提供了纸和笔,他坐在桌前,拿起笔,开始书写遗嘱。大约写了半个小时,他写得十分认真,给妻子、儿子留下了他一生中最后的嘱托。
  上午9时许,妻子刘耐雪赶来了,郑筱萸获准同妻子见了最后一面。面对泪痕满面的妻子,郑筱萸显得很平静,法警们退出房间,屋里只有郑筱萸与妻子两人。
  半小时的会见转瞬即逝,在妻子的痛哭声中郑筱萸离去了,他被押上一辆死刑执行专用车。他按照法警的要求躺在特制的床上,微微地闭上了双眼。一位法警手持注射器走到他的面前,将针管轻轻扎进他的手臂。
  郑筱萸如同以往生病就医一般,静静地躺在那里。仿佛这一针打完,不过是睡个觉,还会有醒来的时候。随后,针管中的液体流入他的体内,一会儿,他便失去了知觉,平静地入睡了。
  郑筱萸被以注射死刑的方式结束了生命。12时许,新华社就此发表新闻——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BJ被执行死刑……

迷茫的狼 发表于 2017-7-11 16:35


血与泪的控述, 亲爱的祖国,何进能给我用钱买来的房子!

国营企业骗取我多年的血汗钱,

中房集团开发的南漳县水镜路的美立方二期工程,至今已售约150多套出去,但从应该交房至今,还无交房迹象,工程属于停工状态,我们有上访县政

府,县房管局,市政府,市国资委,至今无明确答复,上访无任何效果,我们一个小老百姓,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一级级的上访,中房套取我们多年

的血汗钱,我们付出的心血换来的是一座乱尾楼,我们的业主当中,有的急需房子结婚用,有的急需用来养老用。。。。。。不想我们付出的这一切付

之流水,2017年3月31号,有业主被逼走上绝路,被逼跳楼,所幸被赶来的警察救下,但至今,政府职能部门,视而不见,主管领导都不约而同的不是

出差就是没在,在这里我想问问南漳县政府,是不是真的有业主激动跳楼死个人你们才出面吗!可以是说天理难容,人神共愤的境界!你们还坐的住

吗,坐的稳吗,

37度男人 发表于 2017-7-11 16:51

可能大家对此事件不甚了解,但是各位网民关注家乡的法制建设进程,监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事的精神值得敬佩。此事件争论焦点,或者说版主最终目的,在帖子最后表述的非常清楚:“依照这两条的规定,不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合法也好,还是不合法也好,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赔偿或补偿”。其获得建设方或审批方的经济赔偿,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但是,原告诉求中,要求80万左右的降低原告方日照时间的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地方出台的各类规划设计技术规定,在本地区冬至日满足3小时日照,即为合法合规。原告方断章取义,自认为只要相邻建设行为对自身产生了影响,不管现状能满足3小时还是4小时5小时,反正是比新建楼房建设之前降低了日照时间,就应该获得赔偿,此诉求显然不合法不合规更不合理。一句话说白了吧,就是我建了房子,周围莫想再建了,谁建跟谁扯皮,谁批跟谁死磕,拿钱来说话,不拿钱咱们就扯呗!今天告学校、明天告国土局、后天告规划局。告输了赢了没关系,再找信访局,反正有的是时间,赔偿的钱拿到手是最终目的。相信每一个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

NZabc 发表于 2017-7-12 11:24

操日本 发表于 2017-7-3 15:30
当官就是为搞钱搞women.

废话,不搞钱老求当官

NZabc 发表于 2017-7-12 11:24

37度男人 发表于 2017-7-11 16:51
可能大家对此事件不甚了解,但是各位网民关注家乡的法制建设进程,监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事的精神值得敬佩 ...

你日大瞎一个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1:27

此贴,是给三度男人网友的回贴,希望不要拦截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5:23

   37度男人网友,我不知道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借此机会我再说一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请注意,这中间有“采光”二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已明确告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其具体行为合法也好,不合法也罢,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不要搞错了,这是法律规定,不是我说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们的规划,哪怕是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一分钟,那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你的观点是什么呢?从你的回贴中看得出,你是认为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合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问,你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把法律条文拿出来让人们看看。不要坐在办公室瞎想。老是纠缠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没有意义,不管怎么说,规划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是事实,对别人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按你观点,那国家搞建都是合法的,损害百姓合法权益,就不该承担民事责任作赔偿?这岂不荒唐吗?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5:24

   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回贴看,你是在代南漳县城乡规划局说话,对此,我表示感谢。但请你注意,不要坐在办公室,凭空想想,胡说八道,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于别人,这样,不利问题的解决,不利南漳的稳定。下面我说几个问题。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5:25

      一、你的回贴中说:我们“今天告学校、明天告国土局、后天告规划局”。
      我们先不说,告谁不告谁,是别人的权力,你无权干涉的问题。就说“告学校”三个字。请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我们告学校的诉状?在此,我劝你,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一名公职人员,没有必要只听汇报,不调查,坐在办公室胡思乱想,瞎骗,瞎说、瞎写,这有损你的身份。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5:27

      二、你的回贴中说:我们“告输了赢了没关系,再找信访局”。但我要告诉你,11日我们是到过信访局,但信访局了解情况后,说我们的程序没有错。请你查一下我们写给你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信,从县邮局查实,该信你们是6月22日收到的,依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你们应在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请你自己算一算,从6月22日到7月11日是多少天,请问,15日之内,你们答复了没有?我告诉你,如果没有你们的渎职,就没有我们11日到县信访局,你还在说别人这不是,那不是,不觉得可卑吗?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4 15:33

      二、你的回贴中说:我们“告输了赢了没关系,再找信访局”。但我要告诉你,11日我们是到过信访局,但信访局了解情况后,说我们的程序没有错。请你查一下我们写给你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信,从县邮局查实,该信你们是6月22日收到的,依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你们应在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请你自己算一算,从6月22日到7月11日是多少天,请问,15日之内,你们答复了没有?我告诉你,如果没有你们的渎职,就没有我们11日到县信访局,你还在说别人这不是,那不是,不觉得可卑吗?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5 07:57

       三、你在回贴中说:赔偿的钱拿到手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告诉你,这叫胡说八道,你以为别人都跟你一样,想钱想疯了,只知道钱,请问,法院判规划违法后,结止目前,县城乡规划局找我们谈过吗?没找过、没谈过,你是怎么知道我们是为了钱?前面我说过,不要把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观点加给别人。在此,我不得不多说一句,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的7月7日答辩状说:“原告房屋的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依照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必需与相邻住户签订协议,为什么不签?法院判规划违法,这个协议理应补签,为什么不敢补签,合法正经的事你们不去作,座在办公室胡思乱想撒谎,说人家这、说人家那,说人家是为了钱。你们这样做,不觉得卑鄙吗?不觉得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不相配吗?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告诉你,就两条。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6 08:35

      三、你在回贴中说:赔偿的钱拿到手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告诉你,这叫胡说八道,你以为别人都跟你一样,想钱想疯了,只知道钱,请问,法院判规划违法后,结止目前,县城乡规划局找我们谈过吗?没找过、没谈过,你是怎么知道我们是为了钱?前面我说过,不要把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观点加给别人。在此,我不得不多说一句,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的7月7日答辩状说:“原告房屋的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依照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必需与相邻住户签订协议,为什么不签?法院判规划违法,这个协议理应补签,为什么不敢补签,合法正经的事你们不去作,座在办公室胡思乱想撒谎,说人家这、说人家那,说人家是为了钱。你们这样做,不觉得卑鄙吗?不觉得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不相配吗?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告诉你,就两条。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8 08:39

      一是依照法院关于补救措施的判决,老单元南面地块,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必需对自己2016的7月7日答辩状关于老单元楼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负责,补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承担的风险。签协议是我们首当其冲的要求,必需签,没有退路。并且不能格式化,必需是一方起草后,由双方共同修订。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8 08:41

      二是对规划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问题,依照《民法通则》83条、121条规定,必需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怎么补偿?补多少?我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能在用传统的办法,糊涂官打糊涂百姓,稀里糊涂,应补偿多少,补偿多少应分开。我们提出的补偿数额,是应补偿数额,是参照外省的文件规定,按南面窗户面积(平方米)及减少的日照时数(分钟)和国家公布的日均工资的50%(即1平方米、1分钟、100元)计算确定的。九户的窗户面积各不相同,大寒日减少的日照时数,少的是30分钟,多的是230分钟,相差近八倍(若有异议,请到下年度大寒日核对),若你们能拿出湖北省的具体办法规定,我们在从新计算。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8 08:41

      应补偿数额确定后,至于补多少,另有别论,在此,我可明确告诉,我们不是铁石心肠之人,也不是瞎子见钱眼铮开之人,要求的那么多,只要你们认为合法,我们也不会要那么多。关键是你们能否放下架子,座下来跟我们土老百姓谈。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8 08:43

      上述,不知南漳县规划局的领导及37度男人网友,看后有何感想,有何打算。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如果你们觉得继续斗有趣,我们决不后退,一定奉陪到底,这个主动权交给你规划局,我们就来一场猫玩老鼠的活动,玩到些,因我们既有时间,又有能力,还能锻炼锻炼大脑,也是一种乐趣。如果你们不想斗了,你们就转变观念,改变作风,不要总认为自己了不起,大屁股座人,不要续听相关人的胡说八道,放下官架子,座下来与百姓谈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继续斗,互长知识。不过,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贴子中看得出,你不是学法的,既是学法的也是一个水货,你若决定继续搞,我建议你找一个象样的律师参加交战。

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18 08:44

      37度男人网友,你回贴最后不是说,“相信每一个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吗”?那我们就把问题摆出来,让众人来评说吧!现在网上拉据战才开始,望你有新的回贴出现,我随时等着。

白马王子 发表于 2017-7-18 13:48

    现在,跟政府官员谈政策法律,简直就是对牛谈琴,你看37度男人的贴子,一看就是法盲

山顶的鹰 发表于 2017-7-19 14:56

从上到下,我党的政策一贯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在炎炎夏天,出门办事哪有 办公室吹空调爽啊,又不少拿钱,谁没事找事?

真理标准 发表于 2017-7-20 08:45

       近几天,我从网上看了人民法院对县高级中学红旗校园商品房规划一案的判决,也看了《南漳水镜论坛》发的一些贴子,看得出一切都是以原告代理人为首的利害关系人及以被告代理人为首的利益关系人在折腾、在操作。原告代理人,为的是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可能也包括他自己的利益)。被告代理人,为的是保违法行为机关县规划局和相关责任人的面子,保渎职者、贪腐者及相关人的利益(可能也包括他本人的利益)。二者相互争斗,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国家监察机关进入调查,依法处理。反之,这样下去,不利南漳的稳定。因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同样的行为太多了,举不胜举。目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来得及。

风平浪静一帆9 发表于 2017-7-20 23:19

央视记者 焦点访谈呢试试?

论语 发表于 2017-7-24 10:18

37度男人网友,你怎么不对上属网友意见作反驳呀

论语 发表于 2017-7-24 10:27

   你不说,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吗?那就请你把正直人的心拿出来看看

九川023 发表于 2017-7-24 14:26

本人同金融类投资产品结缘【特别是期货】,大学没毕业就已经浸淫于风险莫测的金融市场,一步步的已经做到操盘手老师的境界,见惯了太多的跌宕起伏,但从未 离开过投资市场,10年的辛酸苦辣且是三言两语能形容的清楚??!!!慢慢的养成正确的操作理念,并形成稳定的操盘策略,并实现国内期货的程序化运行。 【支 持远程同步操作验证。】有幸被邀参加金融界举办的一个民间期货达人的评选活动,从报名之日起,我就开通自己的空间,每天把自己要同步建仓的一些干货在空间 里给大家免费参考,因为我所有的操作品种都会同步建仓,作为参赛的一个资料到时要提交上去,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当然我也不会收任何费用。 只希望能带着大家 赚钱的同时,大家能帮忙多宣传一下,年底帮忙投上一票,本人就足亦,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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