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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时才能恢复工作啊?
——对原崇阳县路口信用社职工姜雄恢复劳动关系一案的调查
刘书勇 2009.7.15
一朝诉讼恢复十年劳动关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年未果
一气之下焚烧三辆有碍通行的报废自行车丢掉了饭碗
1981年8月,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18岁的小伙子姜雄高中毕业了。他的父亲是崇阳县农业银行老职工,“近水楼台先得月”,一个喜人的招工信息让全家人乐开了怀——这一年全国在农行系统组建农村信用社(当时信用社隶属农行管理),虽然员工面向全社会招考,但农行系统子女优先。姜雄刚刚丢下书本,在校成绩原本优良,还担任过多年的班干部,所以“笔试、目测”都顺利过关,当年8月他被录用为崇阳县劳动局下文转正定级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分配到崇阳县路口信用社上班。
从1981年8月18日到1998年2月28日,姜雄在路口信用社连续工作17年。期间,由于小伙子精明能干,信用社的业务烂熟于心,吸纳储蓄、有效放贷等指标都在单位领先。17年间,姜雄得过许多荣誉证书,连续几年还因吸纳的储蓄最多、超额完成任务在单位拿的奖金遥居鳌头。当时路口信用社一共有13名正式职工,大多数当年的同事至今仍在上岗,他们谈起姜雄当年的工作都很首肯,并透露当年主管领导还把他视为一颗好苗子重点栽培呢!
然而,正当姜雄工作一路走顺的关口,34岁那年的一气之举给他酿成了“大祸”——当时,路口信用社有一个大院子,也许是当时信用社主任比较和善好说话吧,街坊邻居甚至街上做生意的也将废旧杂物堆放在院子里。信用社大门口有个修自行车的个体户,他将三辆回收的破旧自行车长期存放于信用社职工宿舍楼梯间里,需要配件时临时拆卸。本来楼梯道就窄,住户又多,三辆自行车占道给过往通行的职工们带来极大的不便。姜雄等信用社职工多次向当时的主任反映,强烈要求搬走自行车及其杂物,方便大家出行,但当时领导没有引起重视。
1998年2月28日中午,姜雄邀请一位储蓄大户做客,动员老板将其他银行的存款全部转到他所在的路口信用社。自己做东,为了将这笔储蓄业务谈成,所以中午喝了不少的酒。回家经过楼梯道时,自行车车把挂住了他的衣服将其绊倒。姜雄气不打一处来,立即将三辆自行车搬到院子中心,并跑到正在修理自行车的摊主那里,将用于清洗自行车零件的半盆机油端进来泼向三辆自行车,立即打燃火机,不一会儿,三辆自行车被烧得面目全非。当时,在场的单位同事有的还拍手叫好。
然而,就是这一气之下的“2.28自行车焚烧事件”却让姜雄玩丢了饭碗,带来无尽的遗憾。
处分决定几经变更,但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一份正式文件
1998年3月9日,原路口信用社召开职工大会,给予姜雄“拟定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崇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呈报了材料。同月16日,原崇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认为姜雄故意烧毁公物和客户财产,给原路口信用社的金库安全造成威胁,在社会上及系统内部造成极坏影响,并根据姜的一贯表现,向原咸宁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给予姜某开除公职处分。该领导小组于1998年4月13日下发正式文件,批复同意该联合社的处理意见。接到批复后,该联合社并未向姜某发出书面处分决定。
就在姜雄“2.28焚烧自行车事件”后的5个多月里,姜雄边上班边找县联社的主要领导反复解释,并口头或书面多次检讨承认错误。然而,1998年8月26日,路口信用社主任找他谈话,声称“接上级通知,你已被正式开除了。”姜雄随后被停止工作。
姜雄不服,多次与路口信用社庞主任、县联社袁主任等主要领导发生冲突,反复质问他们,“召开职工大会作出的决定是留用察看一年以观后效,难道改变对我的处分决定就不需要重新召开职工大会了吗?”最令他感到费解的是,时至今日,姜雄既没有收到路口信用社“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文件,也没有收到上级“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文件。
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姜雄来回穿梭于路口信用社和崇阳信用联社,常在两级主任办公室里“静坐”求情,他们上班他“上班”,他们下班他“下班”,受尽了白眼。
1999年12月15日,时值寒冬,姜雄家里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一位是县联社职工程某某、一位是社会人员曾某某,声称受庞、袁二位领导的委托,找姜雄谈谈“搞定此事。”姜雄清楚地知道这二位来客的“身份”,在崇阳坊间“曾某某是老大,许多事都是由他摆平的!”迫于程某的苦口婆心、曾某的施压,姜雄单方书面保证“以后不再与路口信用社及崇阳联社两位领导发生任何冲突,对单位的处分决定也不对外宣扬”,并书面签收程某、曾某带去的“照顾款、应发工资等计1.8万元现金”。
一纸诉讼中院判决恢复十年劳动关系
斗转星移,物是人非。此后6年期间,信用社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姜雄虽然从没间断“拜访”领导们,但领导们总是闪烁其词,“那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我们研究研究再说吧。”
更实际的的是,姜雄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妻子体弱多病,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得挣钱过日子。他先后在县城登过三轮、贩过小菜、做过搬运工,还到深圳、上海等建筑工地打过工。闲暇时间,最常去的是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了解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他经常面对工友长吁短叹,大家都知道他有一桩难以了却的心事——那就是他非常留念原来信用社的那份工作。
2006年4月27日,姜雄向崇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崇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自己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当年6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原路口信用社的做法是对姜雄劳动权益的侵害,姜雄因此损失的工资收入理应得到补发。原咸宁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姜雄至今没有收到原单位的书面处分决定,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遂裁决原路口信用社应从2006年7月1日起恢复姜某工作,否则每月向姜雄支付1200元工资,直到上岗为止;并且补发姜雄除职期间的工资累计9.36万元。
然而,此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满意。
2006年7月,姜雄向该县法院起诉崇阳信用联社。一审认为,原路口信用社作为法人单位,对姜雄给予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因开除处分的批复及决定违背了原路口信用社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该主张无效。姜某受威胁出具的保证书不能证明是对开除处分的自认,且保证书的内容表述不确定,故不能认定原告自愿接受了被告开除处分或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姜雄至今仍未收到原路口信用社开除处分的书面决定,故判决姜雄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由被告崇阳信用联社补发姜雄被停止工作期间工资合计4.12万元。
判决下达后,崇阳信用联社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姜雄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法定时效错误,且一审认定姜雄的行为受到威胁毫无事实依据为由,遂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2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令上诉人支付姜雄工资以及未判令上诉人为姜雄办理社保手续并承担相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部分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不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姜雄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由上诉人崇阳信用联社补发姜雄被停止工作期间生活费,按该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另,上诉人为姜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由上诉人和姜雄分别负担。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年未果
至此,姜雄的一纸诉讼从法律上恢复了自己终止10年的劳动关系。拿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当天,妻子还破例置办了一桌酒席,请双方父母到场,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吃了一桌庆功宴。
去年1月22日一大早,姜雄拿着咸宁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兴冲冲地来到崇阳县信用合作社联社政工人事科,谦诚地说“想恢复工作上班”,得到的却是冰凉的回答,“还没接到上级领导的正式通知,你就在家里等着吧!”
然而,这一等就又是半年多。迫于无奈,去年6月20日,姜雄向崇阳县法院执行工作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局姜正良副局长受理了此案。姜雄多次到执行局打听进展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协调敦促”。这1年多里,姜雄往返穿梭于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之间,白眼、委屈都不提,遗憾的是“恢复工作的事至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今年7月22日上午10:00时,本刊记者电话采访了崇阳信用社工会主席姜功平,姜主席介绍,“目前正与姜雄为养老金的基数进行协商,返岗上班的事我们正在给省信用联社打报告”;7月23日上午9:30时,本刊记者又电话采访了崇阳县法院执行工作局姜正良副局长,得到的答复仍是“正在敦促崇阳信用联社尽快解决”。截止本刊发稿时,姜雄数次面对记者声泪俱下地说,“我做梦都想上班,我何时才能恢复工作啊?!”
本刊将继续关注姜雄恢复劳动关系一案的进展情况,并做相关跟踪报道。
###注:因姜雄多次赴省、进京上访,7月15日至17日受省总工会领导安排深入崇阳实地调查形成此文,拟发于中国劳工维权著名期刊——湖北省总工会《工友》期刊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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