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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文刀公

南漳,我们美丽的家(每日一帖,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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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13 00:43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http://www.hbzg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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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在企业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的职工,在超过了退休年龄或是临近退休年龄时遭企业除名。企业称他们为社会人,不给他们办理退休手续;而政府有关部门却称他们是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仅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能惠及他们,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也没有他们的份,成为各方皆不管的“社保孤儿”。武汉辉煌线厂老职工王凤华就是一例。

退休职工咋成“社保孤儿”?

——对武汉辉煌线厂老职工王凤华社会养老一案的调查


                                               
    1982年7月16日,40岁的王凤华被武汉江岸区西马街属企业辉煌线厂录用为导线工,在这个岗位上她一干就是四年。到了1986年,由于厂里生产的产品单一等多种原因,产品开始大量积压,为了扩大产品的销路缓解压力,厂里决定让王凤华去做销售工作,并分给她一辆自行车用于跑销售。这时的王凤华已经44岁了,身体状况已不如以前,但是为了工厂的利益,她还是接受了厂里的安排。
    王凤华的任务是每天带着几十斤重的样品,穿梭在武汉三镇的大街小巷,去一家家企业推销产品。每天她风里来雨里往,从未间断过销售工作。在一次销售中,王凤华发现厂里生产的小型线筒在市场上并不好销,而市场上急需的大宝塔型线筒,厂里又没有生产。
    了解这些情况后,王凤华及时向厂领导提出了大量生产大宝塔型线筒的建议,她的建议得到厂领导的认可,不久,厂里开始大量生产宝塔型线筒,很快这种产品的销量一路攀升,厂里的效益也大为改观,为此王凤华还被厂里评为优秀工作者。看着厂里的生产变得红红火火,王凤华心里乐开了花,就在她鼓足劲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一件突如其来的事情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
    1992年7月中旬,武汉气温高达摄氏38度左右,酷热使得街上少有行人,厂里许多销售人员也停止了外出销售。王凤华也准备休息几日,这时好几家企业打电话来催着要货,为了不耽误别的企业生产,王凤华冒着酷热一连几日往外送货,好几次她都差点热晕在路上。由于在烈日下多日的爆晒,王凤华的身上长满了豌豆大小的脓包,浑身痛痒难忍,常常彻夜难眠。
    几天后,王凤华被家人送到协和医院治疗。王凤华称,由于没钱住院治疗,她决定回家休息,于是医院为她开出了病假通知书,当天她让家人将病假通知书交到了厂里。据了解,这一次的生病让王凤华感到身心疲惫,也使她感到无力再继续干销售工作,此时距她50岁的退休年龄还差半个月。
    十多天后王凤华回到厂里,这时,她发现厂里扣掉了她病假期间工资。王凤华当即找到厂长理论,认为自己是因连日超负荷工作才病倒的,厂里不应该扣除她的工资,何况她的销售任务早已超额完成。然而,她的要求遭到厂方的断然拒绝,厂方收回了她的自行车,不让她再干销售工作,同时也不安排她干其它的工作。
    据王凤华称,尽管遭到了厂方的“冷落”,她仍然每天按时到厂里去报到,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个多月后,厂里却仍然对她“不理不睬”,而且还停发了她的工资。种种不平让王凤华感到愤慨,于是她愤然向厂长递交了一份退休申请,厂长让她回家等候消息。然而,她一等就是14年。
                       

    王凤华回到家后,厂里也没有给她发任何生活费。此时,王凤华的老伴瘫痪在床,家中没有生活来源。为了维持一家人的生活,王凤华含泪在退休之年又开始四处打零工。这时,她才发现找工作并不容易,因为厂里没有出具任何证明,她不能去登记失业再就业;到劳动力市场找工作时,工作人员说她是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不包括她;由于“身份的不明”,她还无权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就这样王凤华莫名其妙地成了“社保孤儿”。
    后来还是居委员的工作人员见她家困难,帮她多方联系才找到工作。在此期间,王凤华给人当过保姆,到餐馆当过洗碗工,扫过大街等等。尽管王凤华拼命工作,但是仍然难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为此,她多次找到厂领导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得到的答复却是退休手续还未办下来,让她继续在家里等。
    1998年10月的一天,王凤华再次来到厂里询问退休的事,这时,她惊奇的发现厂部大门紧锁着,透过大门缝,王凤华看见厂内早已是空无一人,厂区一片凌乱不堪的景象。看到这一幕,王凤华的心中升起了一种不祥的预兆:难道工厂已经不存在了?
    当天,她急匆匆赶到江岸区西马街办询问,街办的工作人员称不知此事,让她去找以前的同事询问。几天后,王凤华经过多方打听才寻到了一位昔日的老同事,老同事告诉她工厂早已改制,厂领导们也都不知去向。听到这个消息,王凤华懵了,她没有想到自己苦苦守候多年,得到的却是这样一个结果。回到家里,王凤华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才能摸索着下床。经过了种种变故后,王凤华暗下决心,既使倾家荡产,也要找一个说理的地方,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从此,王凤华踏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
    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王凤华处处节省,每天都步行着往返市、区信访办及社保局等部门。王凤华一次次的上访,却一次次的无果而返,多年的上访令她感到身心疲惫,就在她感到绝望的时候,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
    2006年4月26日,在市政府信访部门的过问下,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给了王凤华一封书面回告,该回告称:“王凤华同志:针对市、区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件,我们查阅了您原单位改制后移交给公司的原始档案记录,对您当年离厂的有关情况记载如下:1992年,您旷工达75天,其间,厂里对您曾下达回厂书面通知,但您拒绝上班办理有关业务交接手续。厂里于1993年2月7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对您给予了除名的处理。”
    直到这时,王凤华才知道西马街辉煌线厂改制后,其权利义务已经划归江岸区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了。
    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的这一通告,让王凤华既感到欣喜又感到愤慨,欣喜的是自己终于找到了辉煌线厂的主管部门,有了说理的地方;愤慨的是十多年的等待,换来的竟是一纸除名通知。王凤华认为,厂方所指的旷工75天是“莫须有”的虚假事实,因为当初厂里一直不安排工作,无奈之下,她才于1992年8月向厂方递交了退休申请,是厂长让自己回家等候消息的,何来无故旷工之说?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旷工,王凤华找到了昔日的老同事胡翠容、刘汉芝、陈世媛等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称:“1992年7月,天气炎热,王凤华跑业务身上长了许多脓包,厂长不让她休息,她就和厂长发生争吵,厂长停发了她的工资,也未安排她的工作,王凤华要求退休,厂长让她回家等消息……”
    王凤华认为同事们的证明足以洗刷她的“不白之冤”,然而,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仍然坚持认为,当初的辉煌线厂是合法的将她除名的,双方早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给王凤华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更不具备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王凤华在多次理论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诉诸法律讨个说法。

   
    2006年5月17日,王凤华向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撤消对她的除名决定,并替她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5月23日,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此案。随即,王凤华又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江岸区法院受理此案。6月22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西马街资产经营公司辩称,王凤华的档案中记载着她旷工的事实及其除名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不存在公司给她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
王凤华则认为,当初是厂里拖着不给她办理退休手续,厂里为了达到不给她办退休手续的目炮制了一份除名决定,悄悄放进了她的档案里,致使她十多年来一直被蒙在鼓里。致此,王凤华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除名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通知书或证明书。”厂里从未将除名通知书或证明书提供给她,因此做出的除名决定是无效的。
    同时,王凤华认为,1992年8月她已年满5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1)、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2)、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以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6条的规定:“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据此,王凤华认为,厂里不仅不按国家规定给自己办理退休手续,还以莫须有的“罪名”将自己“悄悄”除名,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据了解,王凤华一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对此,本刊维权律师李世辉、齐建秋认为,企业将超过退休年龄或是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名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中明确说明,对超过退休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宜除名。同时,退休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
    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劳动者退休为止。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名,其行为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关于除名的规定。而本案中,对距退休年龄仅差半个月的王凤华的所谓除名决定,从未让王凤华知晓,依法无效。企业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王凤华补办退休手续,早日结束王凤华“社保孤儿”的苦难生涯。
   阅读提示:宋文威、胡小玲和余建明等数十位残疾人,原是武汉先锋彩印厂职工。在武汉先锋彩印厂的数十年间,他们将自己的美好青春奉献给了企业,企业因此一跃成为武汉福利企业中的“小巨人”。然而,一场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改制,却将他们“扫地出门”,甚至连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无法保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8-15 14: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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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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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再学习!wzg29f wzg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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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只救自救人。
自己都不救自己,
上帝也绝不会理会!


[ 本帖最后由 尚善若水 于 2009-8-16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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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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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归根到底是一部对幸福的追求史。幸福的生活需要许多载体作支撑,除公正的社会体系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外,就生命个体而言:
        健康愉悦的身心、中等以上的财富、和谐安定的家庭、自由健全的发展是几个最重要的因素。


[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09-8-17 1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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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13 00:44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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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过程。然而,对于已有31年工龄的原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老职工曹荣卿来说,这个过程异常简化:公司强迫与他签订了一份仅有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立即宣布与他“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什么补偿也没有,这一切似乎天衣无缝,环环相扣。
  打官司、曹荣卿似乎赢了,但却什么问题也没解决!试问: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企老职工的权益何在?

谁动了国企职工的“奶酪”

——原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老职工曹荣卿维权的曲折历程



国企老职工不得不与公司签订为期仅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转眼间合同就到期了……

            今年51岁的曹荣卿于1976年参加工作,1991年经组织调动到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工作。2000年7月,由于政策等原因武汉信托投资公司被撤消,曹荣卿等职工被整体转入新组建的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武汉正信国有公司),不久曹荣卿又被委派到子公司武汉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正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虽然公司的名称频频更换,但是曹荣卿的国有职工身份一直没有改变。转眼到了2004年,武汉正信物业公司又更名为武汉国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曹荣卿随即又变成了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的职工。
        2005年4月1日,武汉国投物业公司忽然要求每个职工签订一份期限仅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对此,曹荣卿认为自己工龄长达31年之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仅仅三个月的超短期合同。但是,公司负责人要求他必须无条件签下这份合同,否则将被视为拒签劳动合同。
        曹荣卿称,公司这份“超短期合同”让他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不签合同将立马失去工作,而签下这份合同,合法权益又将受到严重侵害。经过几天寝食难安的激烈思想斗争后,曹荣卿决定签下这份劳动合同,因为这份工作是维系全家人生活的惟一来源。据了解,就在曹荣卿等职工签下合同后几天,武汉国投物业公司就更名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而他们对此毫不知情。此时,曹荣卿天真的认为,公司此举只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并不会在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将他“一脚踢开”。然而,让曹荣卿等人担心的事恰恰发生了。
        2005年6月30日,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曹荣卿就收到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称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曹荣卿一下懵了,他认为自己是陷进了公司的“超短期合同”陷阱里。当天,曹荣卿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负责人置之不理。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曹荣卿于2005年7月1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曹荣卿在申诉状中称,自己是1976年参加工作的国企老职工,工龄长达31年,公司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随后公司名称不断变更,但他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一直未进行过置换,而且,这份劳动合同是在公司的逼迫之下签订的。据此,曹荣卿认为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公司确认他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并重新安排他的工作等。
        不久,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系企业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曹荣卿不服。2005年8月17日,曹荣卿再次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他认为,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欺诈胁迫行为,然而,他的申请再次被劳动仲裁以“涉及企业制度改革”为由,不予受理。

企业屡次转制“消蚀”国企老职工“身份”


        据了解,曹荣卿劳动纠纷一案中的一个主要争论焦点是,曹荣卿是否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认为,现在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只是单纯的股份制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只是简单的雇用关系,所以合同到期后,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合法合理的。
曹荣卿则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时会进行职工身份的置换,并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然而自己从没有进行过身份置换,所以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曹荣卿找到了“武汉市撤消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不久,清算组为曹荣卿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曹荣卿于1991年7月经组织调到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公告撤消前,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总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员工,已由原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分流安置,其中曹荣卿同志所在的武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整体进入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武汉正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此,在2001年10月25日武汉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理办[2001]9号)文件中未纳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范围。故清算组没有对其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处理。”
        这份证据表明自己未纳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范围,从而证明自己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然而,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公司负责人依然强调,现在公司是股份制企业而不是全民所制企业,公司全体员工都是聘用关系,曹荣卿又怎么会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呢?
公司负责人的话让曹荣卿感到绝望,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他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起诉,江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曹荣卿援助一案。
        2005年9月23日,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江汉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曹荣卿1991年调入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属实。在武汉市政府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工作中,曹荣卿没有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曹荣卿由清算组安排进入武汉正信物业公司,其后不久,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与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移交协议书,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人员进入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据此应认定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应接受了原公司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曹荣卿属于该协议中移交的人员,且属满30年工龄的职工,属固定工范畴。据此,法院判决撤消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曹荣卿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法院也驳回了曹荣卿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的这一判决令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和曹荣卿均不服。
        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是在曹荣卿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才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与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前身(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系不同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进行合并,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公司的义务。
        曹荣卿则认为,法院撤消了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明确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公司据此一直不为自己安排工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

律师观点:国企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单方辞退职工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熊文颂律师。熊律师认为,由于公司屡屡更名转制,使在国企工作长达30多年的曹荣卿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被无端的“消蚀”掉,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熊律师认为,虽然曹荣卿所在公司的名称屡屡变更,公司的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他的国有职工身份由于未进行置换而未改变。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兼并、买断之后,新公司应承担旧公司的责权利,所以新公司应该认可曹荣卿的国有身份,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身份置换及一次性经济补偿等,而不是简单的将他的问题推向原公司,更不应该将其“一脚踢开”。而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曹荣卿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却只有3个月,期满后即宣布与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视老职工工龄长达31年的事实,明显违背《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政策。
        1997年9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临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需要,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熊律师认为,曹荣卿具有的国企职工身份达31年之久,依据《劳动法》应该享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待遇,因此,虽然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曹荣卿签订的是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也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些年来与曹荣卿一样拥有国企身份的老职工,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遭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单方面辞退的情况比较普遍。对此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45条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同时《劳动法》中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法规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老工人的保护和关怀,也是对现存事实的一种尊重,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但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有意将“双方同意”歪曲为双方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致使当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条件的老工人,在企业改制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却受到了“双方同意”的制约。而在现实中如果企业不同意,劳动者不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能实现,而且往往连延续劳动合同的资格都会化为乌有。据悉,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和曹荣卿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8-17 1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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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地方都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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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文刀公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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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掉睡眠,人的一辈子只有一万多天。人与人的不同在于:你是真的生活了一万多天,还是仅仅生活了一天,却重复了一万多次——生活的本质不同在于是否让生活充满新意

[ 本帖最后由 尚善若水 于 2009-8-17 15: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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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13 00:44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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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为了发展经济,一些政府企业屡屡征用农民耕地,失地农民往往在“土地换工作”的承诺下进厂当工人。然而,他们往往进厂后不久,就被企业以种种理由“下岗”,在土地和工作“双失”后,他们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给社会安宁带来了隐患。
      本刊2005年第8期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滠口街农民工李应武在“土地换工作”后,即被厂方弃之不顾,一家人没有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遭遇。近日,武汉洪山区左岭村的农民工左昌池也向本刊反映,他们一家人在“土地换工作”后进厂工作,不久即遭厂方“集体下岗”,为了生存下去,他们不得不苦苦求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土地换工作,一个令失地农民致贫的“陷阱”
                                                                                                      
        
进厂三个月遭“下岗”,失地农民工面临生存困境

        左昌池是武汉洪山区左岭镇左岭村左湾人。1988年,左岭镇要建一皮鞋厂,选址在左岭村左昌池家的3.6亩地。据左昌池称,当年皮鞋厂将厂址选在他家田地后不久,村领导就找到他说,皮鞋厂要租用他家的田地,村领导对他们承诺,将以“土地换工作”的方式招他家三个人招进厂,并且将他们一家人的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村领导还给了他家4000元钱作为三年的青苗损失费。面对如此诱人的条件,左昌池同意了。
        不久,左昌池家的三个人被安排到皮鞋厂工作。进厂后,他们工作非常勤奋,以为只要努力工作就能改善家里的生活。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仅仅三个月后,皮鞋厂忽然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让他们家三人下岗,而且不支付任何生活费。
        突如其来的变故,将左昌池一家推入了两难困境。此时他们家已无地可种,而村里当初承诺的转户口一事也迟迟没有着落,到城里无法找到工作。几天后,左昌池一家老小找到村里,要求村里兑现当初的承诺,村里称已给他们三年的青苗损失费,所以在这三年时间里,村里是没有义务再来安置他们的。无奈之下,左昌池一家老小只得分散到各处,靠打零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一晃三年过去了,左昌池以为可以收回田地了。他兴冲冲找到村领导要求收回田地。村领导竟然对他们称,当初给他们的4000元钱是田地“卖断费”。左昌池一下懵了“,当初说好4000元钱是三年的田地青苗损失费,怎么就变成了田地卖断费?”左昌池想不通,与村领导据理力争,并要求看村里与皮鞋厂签订的协议书,遭到了村里的拒绝。左昌池迷惘了:没有了田地,一家人靠什么生活下去呢?
        2000年,国家开始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这使左昌池看到了希望,他以为村里会重新调整土地给他们。该村负责人却称村里已没有多的田地分给他们。该负责人的话犹如一瓢冷水泼在左昌池一家人的心头。
        左昌池称,2003年,左岭镇皮鞋厂破产,左岭村以98万元买下皮鞋厂的土地,他们听到这一消息后欣喜若狂,认为田地终于可以收回了,然而当他们一家老小找到村领导提出要回田地时,却再次遭到断然拒绝……
            回到家后,左昌池一家人面面相觑,不知今后的路该如何走。此时,左昌池的父母已经年迈,没有体力再出去打工。他们想到了申请低保金维持生活,却又因没有城市户口,而被拒之门外……
            在多次与村里交涉无望的情况下,左昌池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此事时间太久,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左昌池一家老小又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左昌池一家屡屡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洪山区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到左岭村进行调查后,建议村里对左昌池一家进行适当安置,然而这一建议遭到了村里的拒绝。

        2005年,就在左昌池一家为要回田地无计可施的时候,忽然传来了村里以150万元将皮鞋厂的土地卖掉的消息。这一消息让左昌池一家寝食难安,眼看着自家的土地就要变成别人家的房基,他们再也坐不住了。不久,左昌池一家强行在自家的田地上占了180平米的地基,他们的这一举动在左岭村引起轩然大波。
        左昌池称,自从他们“强占了自家田地”后,就屡屡遭到社会上一些不明身份人的威胁和攻击,甚至村中有人放出话要将他们往死里打……面对种种威胁,左昌池一家没有退缩,在寒冬腊月里,他们整晚的轮流守候在地基旁……
            近日,记者到左岭村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该村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随后采访了左岭镇的有关负责人。该镇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初村里与皮鞋厂是签订过征地的协议,当时厂里给村里每亩地的征地费是8000元,征用左昌池家田地的总费用约20080多元,这笔费用经村里、组里分摊后,分到左昌池手中的只有4000元了。
        在该负责人处,记者看到了左岭村与皮鞋厂签订的《征地协议》,该协议中写道:左岭皮鞋厂为了发展生产以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征用左岭村土地建厂房,左岭皮鞋厂与左岭村及左湾经反复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皮鞋厂征用左岭村田地面积邻厂塘边2.51亩,土地费为每亩八千元,计币贰万捌元(20080.00元)。
        二、公粮差价在政府未调整前均为皮鞋厂承担,调整后皮鞋厂不负担。
        三、一经签字,皮鞋厂即办理交款手续,两次付清,左湾即办理理土地交割手续。
    四、皮鞋厂征用左湾土地,左湾无任何附加条件,以后不得附加条件。
        五、皮鞋厂根据协商面积划线为界不得越线建筑,皮鞋厂自己办理审批手续。
        六、一经签字,该土地面积使用所有权,为皮鞋厂所有,左湾无权干涉。

        从这份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左昌池家的田地使用权是卖给了皮鞋厂,而并非为皮鞋厂租用。对此,左岭村的负责人称,当初这份协议书是经过左昌池同意的,如今反悔就是违约。但是,记者在该协议书中没有看到左昌池的签名,既然左昌池同意该协议,却为何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呢?
        随后,记者将《征地协议》给左昌池看时,他大为震惊。左昌池称,这是他第一次看见这份协议书,协议书在田地面积与补偿数额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这是村领导背着他将田地给卖掉了。对此,左昌池忿忿不平,“当初村里对我们说是厂里租我家三年的田地,并承诺安排我家三个人进厂,我们才同意厂里占田地的,没想到工没有做成,田地也被他们给偷着卖了。”据了解,当初左昌池同意厂里征用田地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村里答应安排他家三人进厂,这在当时的农村是极具诱惑力的。

            
失地又失业:失地农民的明天怎么过?

              记者了解到,与左昌池一样失地又失业后,陷入生存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已成为失地农民致贫的一个瓶颈。据了解,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十几年来的“圈地运动”至少造成我国农村2000余万农民“下岗”。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大搞开发区,最高峰时开发区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为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13年间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起码达6500万人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陈年山向记者介绍,根据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征用农民土地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该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每年劳动力安置费为同期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由于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倍数取值随意性很大,有些地方向上争取补偿时往往“就高不就低”,但向下肆意截留、侵占、克扣、挪用补偿安置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还有一些地方违反国家严格区分公益性征地与商业性征地的征地制度,将商业性用地以“公共利益”名义征地,然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侵占农民的利益。还有些地方不顾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按先行的国家征地政策,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占土地三年来平均产值的6至10倍。但在具体操作中,不仅就低不就高,甚至要低于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从征地价格到土地资本增值效益,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获得。
        记者在采访中感到,失地农民顾全国家利益,将赖以为生的土地让出来,这本身就是对国家的贡献,但在现实的大众利益保障制度中,有些保障制度与农民无关,有些保障政策没有农民的份。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政策,即便是“农转城”的农民也不能享受。在目前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无法完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情况下,以“土地换工作”就成了他们最后的期待。但是让他们没有料到的是,由于属于缺乏技能和年龄偏大等原因,在竞争激烈的劳动中他们往往处于劣势,成为征地企业“下岗”的主要对像。没有了土地和工作,在两难之间,失地农民的生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编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中央反复重申赋予农民30年耕地承包权,让农民吃“定心丸”。可现在一些基层政府对承包地想动就动,征地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如何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事关全社会的稳定。多渠道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以“土地换工作”和“土地换社保”对他们来说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但若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和严格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左昌池和李应武这些失地农民不再为生存而忧虑,使他们能够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8-18 1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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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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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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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人不是穷人,是待富者;富人不是富人,是待穷着;贪官不是贪官,是待廉者;流氓不是流氓,是待君子者。——心态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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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2# 地球村 的帖子

劳动者是最光荣,最美丽的。为什么受到伤害的总是弱势劳动者,企业为了单方面追求自已的利益,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推向社会,让国家来承担。这样的企业直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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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13 00:45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http://www.hbzg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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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今年25岁的江西来汉农民工陈丙富向本刊记者哭诉:2005年3月14日在武汉洪山敬天家具厂工作时被机器锯断右手四指,由于老板嫌医院近万元的接指费用太贵,而带着他辗转近5个小时寻找“便宜”的医院,错过了接断指的最佳时机造成终身残疾。而更令人心酸的是,直到如今,他不仅未得到分文的赔偿,而且还被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当中……客处他乡的陈丙富面临着流落街头的窘境。还要延续多久?

断指之痛还要延续多久?!

            
  

      今年25岁的陈丙富是江西省修水县人,2005年3月14日他来到武汉市洪山区敬天家具厂当了一名锣机工。当时双方约定陈丙富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进厂后不久,家具厂老板就替他交了一百元钱办理了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该厂老板。在陈丙富进厂三个月后,一场灾难悄悄向他袭来。
    2005年6月17日晚9时30分,陈丙富在加班时,突然感到右手一阵刺骨的疼痛,他低头一看不禁惊呆了,只见自己的右手四根指头血肉模糊,有的手指头掉在地上,还有的指头连着肉皮搭拉着,其情其景令人不忍目睹。闻讯赶来的工友和老板将陈丙富和他的几根断指送往附近的东湖梨园医院。此时,陈丙富心里已忘记了疼痛,他一心期盼着医生能够尽快将自己的断指接上,然而,他这一简单的愿望被残酷而无情的现实击得粉碎。
    陈丙富说,医生们检查了他的伤情后称,接好他的四个手指需一万元钱的治疗费,老板听说后认为医院的要价太高,当即要求陈丙富转院治疗。无奈之下,他只得捂着血流不止的伤手,跟着老板四处寻找“便宜”的医院,路上陈丙富几次都差点痛得晕过去。一直到凌晨2时左右,他们辗转找到了武汉普爱医院,在老板交了2500元钱后,陈丙富住进了医院。这时距他受伤的时间已过去了5个小时。由于已经错过了接指的最佳时间,断指无法再接续上。当医生将情况告诉陈丙富后,他的眼泪刷地流了下来,对于年仅25岁的陈丙富来说,他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如何走下去。
    身体上的伤痛陈丙富还可以忍受,而老板的一系列举动却让他感到心寒。陈丙富说,就在他住院三天后,老板却要求他出院,并称如果不出院他将不支付医药费,以后的医药费也由他自己承担。此时陈丙富的伤口还未愈合,于是他拒绝了老板让他出院的要求。
    据了解,在陈丙富受伤以前,厂里还欠他一千多元钱的工资,他请求老板将工资钱给他治病,遭到拒绝。令陈丙富没有料到的是,由于他拒绝出院,老板当即拂袖而去,并不再支付任何医药费。几天后,老板交给医院的2500元钱已用完,陈丙富面临着断药的危险,无奈之下,他托工友们打电话给远在江西的家人带来1700元钱,才勉强得以继续进行治疗。
    2005年6月27日,陈丙富伤口愈合后立即出院,找到家具厂老板要求支付医药费和伤残赔偿。老板称已给他购买了商业保险,赔付的事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随后,通过保险公司,陈丙富拿到了2000元钱的赔付款,但是这点钱根本就不够陈丙富还借的钱及后期的治疗。于是,陈丙富再次找到厂里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却遭到了老板的断然拒绝。据了解,陈丙富在与老板多次理论无果的情况下,决心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05年9月16日,陈丙富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12月13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丙富受伤一事进行调查后,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称:“陈丙富被锣机刨伤右手第2、3、4、5指,(其中食指、中指原已受伤缺损。此次事故加重伤情。)经武汉市普爱医院诊断:右小环指中节毁损伤、右手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右手中、环指末节陈旧性损伤。”
    2006年2月17日,武汉市劳动2006年第9期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陈丙富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诊断意见,鉴定陈丙富伤残等级为8级。随即,陈丙富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敬天家具厂支付医疗费1902.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818元等。2006年4月20日,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陈丙富诉称,他于2005年3月14日到敬天家具厂工作,2005年6月17日晚9时30分,他在操作锣机时不慎将右手除大拇指外的四根手指刨断,在武汉普爱医院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4226.78元,厂方在仅支付了2500元后,拒付其它医药费及工伤待遇。
    敬天家具厂辩称,厂里没有与陈丙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且陈丙富来该厂之前,手指曾经受过伤。同时厂里于2005年3月28日为陈丙富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陈丙富从保险公司取得2000元的保险金后,没有将这笔保险金交给厂方。该厂认为,在为陈丙富投保时约定受益人是厂方,所以陈丙富将保险单拿走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应视为陈丙富放弃了对厂方的主张权利,陈丙富在收到劳动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后,应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敬天家具厂主张权利,所以责任不应由厂方来承担。
    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认为,陈丙富与敬天家具厂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陈丙富因工作受伤,理应享受相应工伤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厂方应依法支付陈丙富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敬天家具厂支付陈丙富垫付的医疗费1902.68元、停工期间工资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818元等。
    据了解,敬天家具厂对洪山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理由是,陈丙富到敬天家具厂工作前手指曾经受过伤害,但是劳动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时未考虑这一因素。那么,事情的真实经过又是怎样的呢?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陈丙富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时,考虑过他曾右手受伤这一事实。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2004年7月20日,陈丙富在江西铜鼓县长红家具厂打工时右手曾受过伤。在一份铜鼓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上写着:“(陈丙富)右手食指末节缺失约1cm,中指末节缺失约0.5cm,出血指甲尚存。”而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丙富曾受伤一事也进行过调查,并做出了“陈丙富被锣机刨伤右手第2、3、4、5指,其中食指、中指原已受伤缺损。此次事故加重伤情”的结论。
                        

    据了解,在陈丙富伤残赔偿案中,敬天家具厂坚持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已经为陈丙富购买人身意外险为由,拒绝对陈丙富进行工伤赔偿。对此,本刊维权律师团律师李凯认为,厂方以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是有违《劳动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既使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李律师同时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为由,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而商业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必须投保的,其投保的种类、赔付的金额都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大相径庭,用人单位投保行为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商业保险得到完全的赔付。因此,用人单位在投了工伤保险后,可以免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而仅以投了部分商业保险就主张免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用人单位只投商业保险是不明智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起到减少部分损失的目的,而不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采访后记:记者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一个25岁的青年永远失去了四个手指,在他以后的人生之路上,我们不知道他将面临怎样的生活磨难。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由于敬天家具厂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于2006年5月25日向洪山区法院起诉,洪山区法院受理此案,然而三个月时间过去了,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由于未得到分文的赔偿,陈丙富在苦苦的期盼中挣扎着……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8-19 1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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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11-7-13 00: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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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谦虚的人,因为看的透,所以不燥;因为想得远,所以不妄;因为站得高,所以不傲;因为行得正,所以不惧——谦虚使人进步

[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09-8-26 0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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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6# 海辣百川 的帖子

还是有些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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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30 17:34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http://www.hbzg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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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胡志平在武汉好运来家具厂工作两个月后的一天,在厂里受伤大脑严重受损,导致记忆全失。在处理此事时,厂方认为胡志平是因对厂方不满而跳屋自杀,而胡志平的家属则认为他是在修理厂里修车时摔伤。胡志平到底是跳屋自杀还是在工作时摔伤?这成为胡志平能否享有工伤待遇,厂方是否该承担责任的关键环节,但这都因胡志平的记忆丧失,而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失忆之谜:打工者是跳屋自杀还是因工摔伤?

                    
——对打工者胡志平高空坠落受伤一事的调查

                                                        
                                         
            
突遭横祸:打工者高空坠落记忆全失


        今41岁的胡志平,2000年从武汉建工集团下岗,不久,他的妻子付翠香也从一家企业下岗,一家人仅靠几百元的低保金生活。2004年,经一家职介所的介绍,胡志平来到武汉好运来家具厂武昌分厂工作,然而仅仅工作了两个月,一场事故就从天而降。胡志平从高空坠下,脑部因严重受损伤而丧失了记忆,使这个家庭一下子跌进了痛苦的深渊。
        据胡志平的妻子付翠香称,胡志平是2004年9月经职介所的介绍到武汉好运来家具厂武昌分厂当汽车司机,每月工资800元钱。由于胡志平会修理各种机器,所以平时还兼职修理厂里的机器设备。当时厂里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也都是打纸条后领取。2004年11月12日上午,胡志平在修理厂里的航车吊篮时,从高空摔了下来,当即昏死过去,后来工友们将他送进湖北省人民医院抢救。
        据了解,在当天的湖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上,医生们对胡志平的病情诊断为:“患者(胡志平)在高处坠落,入院时昏迷,CT显示:右颞骨硬膜处红肿,左颞骨硬膜下红肿,重型颅脑挫伤……”由于胡志平的伤势相当严重,医生当天对他进行了开颅手术。当时由于厂方无法与胡志平的妻子取得联系,于是由厂方的代表邬志平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整个抢救过程持续了12个小时。
        2004年11月16日,在昏迷了4天之后,胡志平终于苏醒过来,让他的家人惊喜不已,然而很快他们又陷入极度的痛苦中,因为苏醒后的胡志平竟然不认识他们了。医生对胡志平的病情会诊后认为,由于胡志平的大脑受到严重的冲击,致使他的记忆已经出现了明显性的减退,并会经常性出现运动性失语现象。据了解,此时胡志平的大脑尤如一张白纸,就像被洗过了一样,其智商只有7、8岁孩子的水平。
        在抢救胡志平的过程中,武汉好运来家具厂陆续支付了4万多元钱的医药费,待胡志平病情稍有好转时,该厂忽然停止支付所有的医疗费,使胡志平面临着停医停药的威胁。据付翠香称,厂方认为胡志平没有与厂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能算是厂方的正式职工,而且他未经领导同意而私自去干活时受的伤,所以自己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付翠香极为气愤,她认为胡志平虽然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的确在该厂工作,与厂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况且胡志平是在厂里工作时受的伤,既使胡志平未经领导同意去干活,也是在为厂里干活,厂方应该承担胡志平的所有医疗费用,而不是将他一脚踢开。付翠香的要求遭到厂方的断然拒绝。
        自从厂方拒绝出医药费后,胡志平的治疗陷入两难境地。为了要到医疗费,付翠香数次找到家具厂老板,但是每次她都是无果而返。由于厂方拒绝再出医药费,胡志平面临着中断治疗的威胁。万般无奈之下,付翠香只得变卖了家中值钱的东西,又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才总算凑7000多元钱,勉强使胡志平的治疗维持了下去。
        在住了70天的医院后,胡志平于2005年1月20日出院回家休养。胡志平左脑由于进行了开颅手术,呈凹陷状,其记忆力已经严重丧失,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往往是走出家门后就记不起回家的路。对于治疗胡志平的出资情况,武汉好运来家具厂的负责人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胡志平治疗费伍万零壹佰玖拾叁元伍角伍分(50193.55元),胡志平出资柒仟肆佰元整,出院收据由我方保存。”
           据了解,自从胡志平受伤以后,其家中惟一的生活来源断了,此时不仅胡志平无钱继续治疗,一家人的生活也难以维持。为了替胡志平挣医药费,付翠香每天起早贪黑的替人打短工,虽然如此,她一个月所挣的钱对于治疗胡志平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索赔遭拒:厂方拒绝承认打工者“职工身份”

        对于生活上的困难,付翠香咬咬牙仍然可以挺过去,但是胡志平的治疗却不能拖延,尤其是半年后胡志平还要进行一次大的开颅修补手术,需要近万元医疗费,这笔费用对于付翠香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无奈之下,付翠香只得屡屡找到武汉好运来家具厂老板,要胡志平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厂方分三次“借给”了付翠香2800元钱后,就再也不愿出钱了。对于厂家的这种态度,付翠香非常气愤,她决心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付翠香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胡志平一案。
        2005年2月1日,付翠香向武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她在申请书中称:“2004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胡志平在修理吊篮时不慎从高空坠下,导致左颞骨受伤,经过湖北省人民医院的救治于2005年1月20日出院。因为武汉好运来公司认为胡志平是私自劳动,没有听从安排的情况从事的劳动,而不认可胡志平为工伤,并拒绝支付胡志平垫付的柒仟元治疗费。为此,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对胡志平进行工伤鉴定。”
           胡志平的工伤认定申请,让武昌劳动局工作人员颇感为难。据工作人员称,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须先证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胡志平与武汉好运来家具厂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胡志平也没有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曾在家具厂打过工。
        对于工作人员的说法,付翠香表示了不服。她认为,虽然胡志平没有与好运来家具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在家具厂打工是事实,因为他受伤后是厂里的职工将他从厂里送到医院的,而且当时手术通知书上签字的人也是家具厂的职工代表,在治疗胡志平的过程中,厂方曾支付过4万多元钱的医药费。
        她同时认为,对于治疗胡志平的这笔费用,厂方的一名负责人曾出具过一份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有:“胡志平治疗费伍万零壹佰玖拾叁元伍角伍分(50193.55元),胡志平出资柒仟肆佰元整,出院收据在我方保存。”等内容,这些证据都足以说明,胡志平是在好运来家具厂工作时受的伤。如果胡志平不是在武汉好运来家具厂打工,该厂怎么会替他出4万多元钱的医药费呢?尽管付翠香拿出了种种证据,想以此证明胡志平在好运来家具厂打过工,但是进行工伤认定的事情,仍然因证据不足而搁浅,胡志平的工伤认定申请陷入了僵局。
        为了拿到胡志平在好运来家具厂打工的证据,付翠香找到家具厂老板,希望他们能出具胡志平在该厂打过工的证明,遭到了厂方的断然拒绝,她又向厂方索要胡志平领工资时的签字条,也遭到了拒绝。
        在求证屡屡遭拒的情况下,付翠香想到了与胡志平一起打工的工友,如果他们能够出面替胡志平作证,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让付翠香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找到这些工友时,他们不是沉默不语就是干脆躲开了。工友们的这一举动让付翠香的心一下子凉透了。
        万般无奈下,付翠香带着胡志平来到好运来家具厂,她希望胡志平能够认出以前的同事来,让付翠香伤心的是,家具厂的工人们一见到胡志平就躲开了,而更让付翠香伤心不已的是,胡志平一副茫茫然的样子,此时他不但认不出以前的同事,而且对事件发生的地点及过程完全记不起来了。此情此景,令付翠香心碎欲裂,她抱着呆痴痴的胡志平泣不成声。
         
焦点之争:打工者是跳屋自杀还是因工受伤?

        据了解,为了取得胡志平在好运来家具厂打工的直接证据,及申请工伤认定,数月来,付翠香一直奔波在厂方和劳动局之间。由于怕胡志平一人跑出家门后不知回家,付翠香每天出门时都忍着泪将胡志平反锁在家中,回到家里才将他“放”出来。一次,付翠香因为收集证据忘了回家做饭,晚上当她回到家时发现胡志平正蹲在地上往嘴里塞菜叶子,此情此景令付翠香心痛欲裂,她一把搂住胡志平嚎啕大哭。
        虽然付翠香奔波了几个月,仍然没有人替胡志平出具打工的证明,工伤认定也陷入僵局。据了解,胡志平受伤后,好运来家具厂对支付胡志平医药费一事也颇感委屈,也要求用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
        近日,记者采访了武汉好运来家具厂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该事件的起因是厂里曾要为职工办理安全保险,只有胡志平一人不愿意办理安全保险,因为他一直想跳槽,不但如此,他还鼓动其它职工不办理安全保险,已经影响到了厂里的管理,所以厂里于2003年11月11日用口头通知的方式将他除名,胡志平对此心怀不满,第二天上午来到厂里后,就爬到厂里的棚屋顶上往下跳,结果摔伤了。
        该老板认为,胡志平跳屋之举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在工作的时候受的伤,所以是不能算工伤的,况且厂方在事发前一天已口头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厂方可以对胡志平的事不管,但是厂方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支付了4万多元钱的治疗费,胡志平的家属不但对此事领情,反而再三的向厂方索要各种费用,实在是不合情理。
        对于厂方的这种说法,付翠香坚决否认。她认为,胡志平刚出事时厂方曾对她说胡志平是私自干活时摔伤的,如今厂方又说胡志平是自己跳屋自杀所至,厂家前后说法如此不同,是因为他们知道胡志平已丧失了记忆,无法与他们对证,而捏造的事实。她同时认为,胡志平在厂里是兼职干修理机器的活,医护人员亲口告诉她,胡志平被送到医院时身上还带有工具,难道胡志平会拿着工具爬到棚屋上自杀?这些工具都被工友们送到了家里,况且,胡志平仅仅因为厂方对他进行了口头除名就去自杀,显然是很荒缪的,她认为厂家是想以此逃避责任。
        近日,记者采访了胡志平,面对记者的采访,胡志平的表情木呆,漠然无视。他结结巴巴告诉记者,他只记得在家具厂里打过工,至于自己是如何摔伤及后来发生的事,他都已经记不起来了。据了解,胡志平苏醒后连妻子和女儿都不认识了,直到半个月后才渐渐恢复了一点记忆。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李世辉律师。李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胡志平虽然没有与好运来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武汉好运来家具厂的医疗费用证明:“胡志平治疗费伍万零壹佰玖拾叁元伍角伍分(50193.55元),胡志平出资柒仟肆佰元整。”从中可以看出,胡志平与家具厂应该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在胡志平手术通知书上签字的也是该厂的职工。
        李律师认为,从这些证据中可以看出,胡志平与好运来家具厂是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部门认为胡志平直接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李律师同时认为,现在厂方提出了已在出事的前一天就已对胡志平口头除名,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做除名处理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所以家具厂对胡志平的口头除名应该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有书面的证据。
        对于此案,李律师认为该案的一个主要争论焦点是:胡志平到底是跳屋自杀还是修理机器时掉下来?这是衡量胡志平是否算工伤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现在事情的真相都因胡志平的完全失忆,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悬念。
        后记:关于胡志平受伤失忆的真相,目前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厂方认为胡志平是因为被除名想不开而跳屋自杀;胡志平的妻子则认为他是在修理厂里的吊篮时摔伤。在两种说法中,谁的说法真谁的说法假,我们不敢妄下断言,但是这两种说法中必有一种说法是谎言。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此事,彻底查明事情的真相。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9-1 10: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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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尚善若水 于 2011-7-21 11: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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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将工作定义为让所有人都满意,那你将一事无成;如果你将工作定义为只求自己满意,那你将无事可做;如果你将工作定义为让关键人满意,那你将顺理成章;如果你将工作定义为让老板满意,你你将事事吉祥。——工作的成功在于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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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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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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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也是一种美德。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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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11-7-14 17: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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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一些官员说套话、专家说鬼话,商家说假话,明星说胡话,富人说狂话,穷人说气话——所以废话连篇,贻误事业!  

[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09-8-23 1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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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尚善若水 于 2011-7-14 17:05 编辑


       死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存档!这就像生活,失败不可怕,可怕的事你没有从中学到什么——凡人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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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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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崽啊,辞了吧,大伙问你在干嘛,我们两个老家伙都开不了口——由于考公务员和工作碰壁,湖南一名重点大学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在足浴城当洗脚工,每月挣2800元,被父亲大骂是“不孝子”。

[ 本帖最后由 天下为公 于 2009-9-8 17: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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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辣百川 于 2011-7-14 17: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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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最底层有一个好处,就是无论从哪个方向努力都是向上——著名历史小说作家二月河说他当年开过山、放过炮、打过炮眼、挖过煤,什么苦活、累活、险活都干过,长期处于人生的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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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也是一种美德!wzg24e wzg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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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哀民生之多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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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尚善若水 于 2011-7-21 11:03 编辑


      
      有智慧的人,总是把嘴巴放在心里,而愚昧的人,反而把心放在嘴巴里——聪明的人,想的多说的少;愚笨的人,说的多想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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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下为公 于 2011-7-21 11:04 编辑

长恨人心不如水

        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与许敬忠对话。李世民说:“满朝诸卿,惟卿最贤,然亦有言卿之过者,何也?”许说:“春雨如膏,农夫喜其润泽,行人恶其泥泞;秋月如镜,佳人乐而玩赏,盗贼厌其光辉。天且不如人意,何况臣乎?”
        谚语云:众口难调。想取悦每一个人是很难办到的,只要为人处世依正道而行,无愧于自己的良心。古人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净。”唐诗人刘禹锡感叹曰:“长恨人心不如水,等闲平地起波澜。”人生如水,方可潇洒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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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6e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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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下为公 于 2011-7-21 11:05 编辑

为天下劳动者讴歌,为中国农民工维权——中国《工友》
http://www.hbzgh.org.cn/



工作10多年,我们不当派遣工!

——对崇阳县邮政局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调查


本刊记者  刘书勇  文/图

(2009.8/25)



        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都是原崇阳县邮电局1990年左右直接招录的员工,他们大部分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年龄最小的今年30岁,最大的今年40岁。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大都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15名职工中有12人工龄在15年左右,最长的丁红红工龄达19年,最短的3名员工工龄也在12年以上。
        1998年10月,邮电系统自上而下进行机构改革,原崇阳县邮电局一分为二,分为崇阳县邮政局和崇阳县电信局,饶玲、刘敏刚等15位职工被分流到现崇阳县邮政局继续工作。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他们在邮政局工作又是10多个春秋。期间,他们均经过劳动技能培训、鉴定,取得了《上岗资格证》,每月由劳资科造册制单按月发放工资。其中很多员工边工作边学习,自学深造获得了大专文凭,有的还参加职称考试取得了中级技术职称。
        十几年来,尽管崇阳县邮政局一直未与饶玲、刘敏刚等15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为他们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但大家觉得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10多年之久,况且按月发薪、“节日慰问费、年关物资”等福利待遇与建国以来参加工作的老邮政职工也没什么两样,所以大家都很珍惜这份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很敬业,默默无闻地在邮政企业发展中奉献自己的青春年华。几经磨砺,15名员工大多成长为企业骨干,有的还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独挡一方面工作,有的连续多年荣获企业表彰,还有的多次被评为本系统市、县两级先进工作者以及优秀管理干部。


        饶玲、刘敏刚等15名员工一边兢兢业业地工作,一边通过组织程序反映他们最大的愿望——他们渴望成为邮电系统的一名“正式工”。望眼欲穿,天随人愿,机会终于来了:据饶玲、刘敏刚称,1998年6月,湖北省邮电局向各市、县邮政局下拨招工指标以解决老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天大的好事从天而降,兄弟县市很快就落实到位,唯崇阳县邮电局迟迟不能向上呈报具体名单,原因很简单:当时崇阳县邮电局分到30个招工指标,但已经在岗的老职工子女就有43个、缺额13个,“僧多粥少,不好摆平。”
        一时间30个转正指标成为崇阳邮电全局上下关注的焦点,县局领导班子多次开会反复研究了一个方案——“在职的老职工子女若一个都没有安排的,可以按工龄长短的优先安排”,但在职的中层干部不同意,提出要“择优录取”。但是借鉴周边经验还是按照工龄长短公布了“转正名单”,饶玲、刘敏刚等15 人中就有12人名列其中。然而一些中层干部“起哄”,把张贴公布的“招工名单”大红纸给撕了,要求县局领导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据饶玲、刘敏刚等称,当时县局领导班子迫于中层干部的压力重新研究,实施按他们提出的“工龄、学历、表现”等项综合打分,以得分高低“招工转正”。然而,第二次公布的结果是几名中层干部的子女本身就有1个或2个早已招工转正,这次又有子女安排,而有的老职工子女却一个也没转正,这下几名老职工再也控制不住不满情绪,愤然撕下第二次“招工红榜”,几名老职工还径直来到时任局长徐某的办公室,指责其办事不公正,并当面用火烧毁招工表;还有人追打徐某,据说是徐某收受其好处并写有“手条”保证却榜上无名 。
        据饶玲、刘敏刚介绍,第二次方案失败后,1998年7月上旬,省、市主管部门催交名单,时任局长徐某没经过班子研究、也未公示就私自呈报了名单,这其中有他的儿媳和几个持有“手条承诺“的名单。几名老职工获悉后,集体上访到咸宁市邮电局,市局否认了崇阳局邮电局的呈报方案,这样30个指标就悬空“等待处理”。
        1998年10月,邮电系统自上而下进行机构改革——邮、电分设,30个指标也一分为二。据咸宁市邮政局“咸邮局字[2007]80号”文件透露,15个指标虽然没有具体到人,但“空头指标作为合同制工人数仍统计在劳资报表中------,15个空头指标一直作为合同制职工记列,仅近三年就从中多领省局慰问费4.5万元------”,也就是说,省邮政局处理的“吃空饷”问题中“十几名劳务工”实际上就是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事实上,去年咸宁市邮政局局长亲自来崇阳县邮政局召集饶玲、刘敏刚等15人开会时,称“那15个指标就像买车票一样过期作废。”


       斗转星移,时光荏苒。“招工不成,转正无望”倒也罢了,生活的年轮对于15名邮政职工而言仍然快乐而有序地前行着,他们觉得在目前人满为患竞争激烈的就业背景下还有一份工作已经难能可贵!
        然而,生活的长河波澜起伏,有时就如魔掌一般变幻莫测。时光进入2007年12月,一股寒气随同刺骨的北风搅乱了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原本平静的生活。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进入11月后,县局领导及劳资部门每个星期都召集他们开会,反复学习有关文件,动员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为企业未来着想”,据饶玲、刘敏刚称,整个核心主题就是动员他们“辞职转换劳动用工身份”,并在发放的空白“劳务派遣合同书”上签字,但他们拒不执行!
        在反复动员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2月28日一大早,一张署名崇阳县邮政局的红纸黑字“公告”贴在了崇阳县邮政局办公大楼门口,称“根据《劳动法》和省邮公司【2007】57号文件要求,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我局自2007年11月起,与下述人员反复协商同具有法定资质的咸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下述人员不愿签订,现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企业为了不违法使用员工,以通知送达之日起,企业不再安排你工作,请你按企业规章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这个“下述人员”自然就包括饶玲、刘敏刚等15名员工,他们在当日都分别收到盖有单位红印的“告知书”,但没有一人在“签收回执”上签字。虽然15名员工拒不同意转换劳动用工身份当“逆向派遣工”,但单位还是自当月28起终止了他们的岗位。
        2007年12月28日上午,饶玲、刘敏刚等15名员工手持刚刚从邮政局大门口撕下的“公告”,集体来到崇阳县政府上访。崇阳县总工会、信访局、县劳动监察大队组成接访专班,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但得到的答复是“崇阳县邮政局属省垂直管理单位,需要向上协调沟通。”
        2008年元月2日,15位职工推选代表来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邮政公司等部门上访,崇阳县邮政局长火速赶往武汉接待自己的部下,规劝他们“回去好商量!”元月5日下午,省邮政公司安排专车把上访代表们送回崇阳。
        元月7日,崇阳县邮政局局长严资火兑现了在省城规劝上访代表们的承诺,下发通知:“即日撤销2007年12月28日所发的停岗告知书及其公告,恢复原岗位正常上班。”
        元月8日,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经过10来天的折腾总算正常上班了,大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决心甩开膀子干好以后工作。然而,是日下午17:00左右,崇阳县邮政局办公大楼门口再次张贴出一张“公告”,称“根据邮政公司化管理有关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的公司化管理体制,要求所有管理权限集中到省级法人,崇阳县邮政局长严资火在未得到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08年元月7日擅自严重越权违规使用未与企业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接市局通知,此决定无效”,这样15名员工被再次停岗。
        随后,15名员工往返奔波于咸宁、武汉,层层上访、投诉至今。


        2008年1月28日,饶玲、刘敏刚等15名员工向崇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崇阳县邮政局恢复他们15人的工作,与他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他们从2008年1月1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每位申诉人每月二倍的工资。
        由于邮政系统属“一条边”管理企业,崇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便将本案上报于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1月30日批复,指定由崇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此案。2月3日崇阳县仲裁委依法立案,经过审理,于2008年5月4日下达了“崇劳仲裁字【2008】第一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称“被诉人崇阳县邮政局从即日起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被诉人崇阳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2008年1月至4月的工资。”
        然而,这一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满意。
        5月12日,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向该县法院起诉崇阳县邮政局。原告饶玲、刘敏刚等认为,他们原本向崇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没有完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他们要求被告崇阳县邮政局“立即恢复原告饶玲等劳动者的工作并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原告饶玲等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
        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一劳动纠纷争议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停岗停薪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崇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7月30日裁定被告先行给付原告每人生活费人民币1800元。在实施认证和法庭调查后,崇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点: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与2007年12月28日终止;二是被告于2008年1月7日所作出并送达给原告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是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通过审理,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之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被告崇阳县邮政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原告饶玲等15人的工作并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由被告崇阳县邮政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向原告饶玲等15人分别每月支付工资人民币900元(450元/月X2),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向饶玲等15人分别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然而,此判决崇阳县邮政局不服,遂于2008年11月7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继续予以认定。
        2009年3月30日,咸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称,“饶玲等在崇阳县邮政局工作多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崇阳县邮政局于2007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无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满10年以上,被上诉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支持。同时,因为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在岗,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崇阳县邮政局应支付其停岗期间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此,饶玲、刘敏刚等15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全面胜诉。


        官司虽然赢了,然而饶玲、刘敏刚等15人至今仍然待岗在家。
        据了解,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从2008年元月8日开始停岗、停薪,距今已经一年半时间,很多家庭陷于困境。15位职工中有7位女职工丈夫早已下岗失业,肖路杰、刘敏刚的爱人没有正式工作;揭伟光、王红霞是对夫妻,双双停岗意味着双双下岗;饶玲离异后一人带着孩子无依无靠------他们15人原本都是靠工资收入来维持家庭的工薪阶层,这一停岗就彻底断了生活来源。
        面对记者,他们大多眼里噙着泪花,伤心地说,“40左右的这个年龄,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现在连小孩上学的早餐费都减半支付,随时面临着断炊,寒心啊!”采访中,本刊记者曾与他们面对面地拉家常,反复询问他们的真实想法,他们说,“其实我们要求很简单,在单位干了十几年,对邮政事业充满感情。我们不当派遣工,只是希望企业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其他所谓的正式工一样同工同酬,过一般人的正常生活!”
        本刊将继续关注饶玲、刘敏刚等15名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进展情况,并做相关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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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家来都看一看企业丑恶的嘴脸。好贴,我顶!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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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看一看邮政企业丑恶的嘴脸。好贴,我顶!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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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世间还有公道,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新的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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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自有公道,想到就做到。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要敢于揭穿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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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邮政和电信分家后,看到人家吃香的喝辣的,自已沦落到给农民兄弟送化肥的境地。包袱重,不狠狠心卖几个“儿女”,啷个办?违法乱稿,这输了官司,又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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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邮政真黑!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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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龄最短的有12年、长的19年,他们对企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算得老职工,这样的人也可以搞派遣吗?邮政是在制造民生,造成社会不稳定。与中央国务院精神相违背,与国家法律对抗,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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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啊!真是个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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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上班吗?法院的执行能力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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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崇阳县邮政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把其局长抓起判他娘的十年,看他还学不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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