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11-7-13 00: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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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过程。然而,对于已有31年工龄的原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老职工曹荣卿来说,这个过程异常简化:公司强迫与他签订了一份仅有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立即宣布与他“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什么补偿也没有,这一切似乎天衣无缝,环环相扣。
打官司、曹荣卿似乎赢了,但却什么问题也没解决!试问: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企老职工的权益何在?
谁动了国企职工的“奶酪”
——原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老职工曹荣卿维权的曲折历程
国企老职工不得不与公司签订为期仅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转眼间合同就到期了……
今年51岁的曹荣卿于1976年参加工作,1991年经组织调动到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工作。2000年7月,由于政策等原因武汉信托投资公司被撤消,曹荣卿等职工被整体转入新组建的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武汉正信国有公司),不久曹荣卿又被委派到子公司武汉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正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虽然公司的名称频频更换,但是曹荣卿的国有职工身份一直没有改变。转眼到了2004年,武汉正信物业公司又更名为武汉国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曹荣卿随即又变成了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的职工。
2005年4月1日,武汉国投物业公司忽然要求每个职工签订一份期限仅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对此,曹荣卿认为自己工龄长达31年之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仅仅三个月的超短期合同。但是,公司负责人要求他必须无条件签下这份合同,否则将被视为拒签劳动合同。
曹荣卿称,公司这份“超短期合同”让他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不签合同将立马失去工作,而签下这份合同,合法权益又将受到严重侵害。经过几天寝食难安的激烈思想斗争后,曹荣卿决定签下这份劳动合同,因为这份工作是维系全家人生活的惟一来源。据了解,就在曹荣卿等职工签下合同后几天,武汉国投物业公司就更名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而他们对此毫不知情。此时,曹荣卿天真的认为,公司此举只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并不会在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将他“一脚踢开”。然而,让曹荣卿等人担心的事恰恰发生了。
2005年6月30日,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曹荣卿就收到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称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曹荣卿一下懵了,他认为自己是陷进了公司的“超短期合同”陷阱里。当天,曹荣卿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负责人置之不理。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曹荣卿于2005年7月1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曹荣卿在申诉状中称,自己是1976年参加工作的国企老职工,工龄长达31年,公司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随后公司名称不断变更,但他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一直未进行过置换,而且,这份劳动合同是在公司的逼迫之下签订的。据此,曹荣卿认为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公司确认他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并重新安排他的工作等。
不久,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系企业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曹荣卿不服。2005年8月17日,曹荣卿再次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他认为,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欺诈胁迫行为,然而,他的申请再次被劳动仲裁以“涉及企业制度改革”为由,不予受理。
企业屡次转制“消蚀”国企老职工“身份”
据了解,曹荣卿劳动纠纷一案中的一个主要争论焦点是,曹荣卿是否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认为,现在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只是单纯的股份制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只是简单的雇用关系,所以合同到期后,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合法合理的。
曹荣卿则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时会进行职工身份的置换,并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然而自己从没有进行过身份置换,所以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曹荣卿找到了“武汉市撤消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不久,清算组为曹荣卿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曹荣卿于1991年7月经组织调到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公告撤消前,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总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员工,已由原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分流安置,其中曹荣卿同志所在的武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整体进入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武汉正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此,在2001年10月25日武汉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理办[2001]9号)文件中未纳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范围。故清算组没有对其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处理。”
这份证据表明自己未纳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范围,从而证明自己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然而,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公司负责人依然强调,现在公司是股份制企业而不是全民所制企业,公司全体员工都是聘用关系,曹荣卿又怎么会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呢?
公司负责人的话让曹荣卿感到绝望,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他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起诉,江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曹荣卿援助一案。
2005年9月23日,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江汉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曹荣卿1991年调入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属实。在武汉市政府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工作中,曹荣卿没有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曹荣卿由清算组安排进入武汉正信物业公司,其后不久,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与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移交协议书,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人员进入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据此应认定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应接受了原公司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曹荣卿属于该协议中移交的人员,且属满30年工龄的职工,属固定工范畴。据此,法院判决撤消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曹荣卿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法院也驳回了曹荣卿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的这一判决令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和曹荣卿均不服。
武汉天馨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是在曹荣卿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才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武汉正信物业公司与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前身(武汉国投物业公司)系不同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进行合并,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公司的义务。
曹荣卿则认为,法院撤消了武汉天馨物业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明确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公司据此一直不为自己安排工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
律师观点:国企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单方辞退职工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熊文颂律师。熊律师认为,由于公司屡屡更名转制,使在国企工作长达30多年的曹荣卿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被无端的“消蚀”掉,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熊律师认为,虽然曹荣卿所在公司的名称屡屡变更,公司的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他的国有职工身份由于未进行置换而未改变。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兼并、买断之后,新公司应承担旧公司的责权利,所以新公司应该认可曹荣卿的国有身份,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身份置换及一次性经济补偿等,而不是简单的将他的问题推向原公司,更不应该将其“一脚踢开”。而武汉国投物业公司(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曹荣卿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却只有3个月,期满后即宣布与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视老职工工龄长达31年的事实,明显违背《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政策。
1997年9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临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需要,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熊律师认为,曹荣卿具有的国企职工身份达31年之久,依据《劳动法》应该享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待遇,因此,虽然武汉天馨物业公司与曹荣卿签订的是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也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些年来与曹荣卿一样拥有国企身份的老职工,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遭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单方面辞退的情况比较普遍。对此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45条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同时《劳动法》中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法规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老工人的保护和关怀,也是对现存事实的一种尊重,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但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有意将“双方同意”歪曲为双方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致使当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条件的老工人,在企业改制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却受到了“双方同意”的制约。而在现实中如果企业不同意,劳动者不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能实现,而且往往连延续劳动合同的资格都会化为乌有。据悉,武汉天馨物业公司和曹荣卿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 本帖最后由 地球村 于 2009-8-17 11:1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