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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镇刘集向家湾臭气熏天的违规猪场带给邻居的灾害,无人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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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猪场系向家湾衬4组有明喜2008年所建。所排粪尿直接流入河沟,影响人畜饮水已刻不容缓。大排气扇所排臭气让邻居门无法生活。衬里也管不了,邻居多次上访无效。为此已引发打伤邻居数次的恶性事件。[最后一次也就是2010年1月将邻居家的母女2人打成轻伤。]其嚣张气焰在当今社会实属罕见。难道弱势群体就没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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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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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仆们只能感受到猪肉的香
永远感受不到猪场的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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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拿上足够的证据去找城管,武镇不行上南漳,南漳不行上襄樊,武汉,估计可能应该会有人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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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展就是硬道理,旁人就该熏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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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奋斗兄,都不知现在  哪有钱  就有理  估计那个办猪场的腿子粗,要不把人打伤,公安也没找他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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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符合条件就不能办养猪场.你可以找畜牧局领导:国家有法律法规.
2:你可以找环保局.
3:你可以说他办猪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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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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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01-28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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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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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01-28  发表评论>>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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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向家湾村群众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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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老百姓法律意识太淡薄:要多加强学习..............保护自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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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还没法制,就被人治了,治不住人敢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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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关注此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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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那食品厂附近的猪场不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了?离那儿不远处还有一所小学——凤凰中心小学,希望有职能部门能管!应该不足500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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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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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说不是弱势 和强势的 区分吧   这个 邻里之间的纠纷  找村委会 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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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部门也应当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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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力顶wzg1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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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部门也应当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否则是不作为:
注意县委书记问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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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委书记要管,那当然可以一查到底,给它强行拆除。但是是不可能的。受伤害的人现在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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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搞经济,管不鸟,你大资经吗??一个亿就行,潘书记一句话:把猪场强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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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在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是可以拆除的.去县纠风办不办:去市纠风办:一级级找:看哪些部门不履行职责:
不行到时请记者一暴光:就要问责了呀!
听说现在受伤害的人很无奈。
请热心记者和律师去帮帮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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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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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集最近事情比较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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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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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潘书记是老百姓信得过的好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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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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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用来约束穷人的,是为富人服务的,所以啊大家不要被“它”的华丽外表所蒙皮
虽然说的好,但是执法者却只关心“¥”
所以啊要想老毛同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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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该猪场污染问题,2009年已有群众向我局进行了投诉,我局已受理并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感谢网友的投诉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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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口音较重(引用):你猪(局)是那个猪(局)哇?城管猪(局)还是猪(畜)特猪(局)哇?要不是信访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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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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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母女2人打成轻伤:构成轻伤可叛刑.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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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武安镇村民的悲剧   只要满足了村干部的腰包  没你小老百姓说话的份儿!wzg2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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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对:GCD也没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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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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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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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说实话


   现在的社会就这样。没好处,谁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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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母女2人打成轻伤:构成轻伤可叛刑.向法院起诉:现在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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