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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流思想,即是“权利本位”、“官本位”意识。(这里的“权利”指的是行政权,“官”指的是行政官员)时至今日,一些地方和部分的长官意识仍然相当严重。孟法斯鸠曾经说过:“掌握权利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一直到碰到边界为止。”长官行使行政权不愿受制约和约束,在他们看来,法律是用来约束他人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所配置的司法权,对社会公正亦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事人一旦准备进入诉讼程序,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是找裁判官或其他各种“官”。在他们看来,一旦和裁判官拉上关系,则裁判官就是向着自己的,裁判别人的。而一旦在裁判官那里不能达到自己之目的,就想方设法找能管住“捏住”裁判官的“官”。有高层关系的当事人就会直接去找高层的“官”,给法院或法官交待下去。这种当事人托人找关系、找领导的现象被人们戏称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为他们指导法院是不独立的,法官是受制于人的。而一旦哪位法官想要维持正义,则要么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要么作好思想准备去等待调动或者长期的“原地踏步”。长此以往,可想而知,能否让社会公众从心目中培养出对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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