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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信息理应控制 公款旅游能否依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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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虚假信息理应控制  公款旅游能否依规办事

      前几天有人造谣,说一艾滋病患者自杀水池至水源污染,闹得人心慌慌,造谣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百姓对其无不支持,无不拍手称快。
      公款旅游,是中央旱以禁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公款旅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近网上说,县房管局下属二级单位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的所长l**于7月4日凌晨在西安某宾馆厕所突发心跳骤停,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与l**通行的有房管局长胡成斌、副局长张勇、陆建平、叶恒涛、办公室主任何伟、房管所书记邹光荣、白蚁所(测绘队)所长张顺莲、书记金俊、交易所长吴龙军、副所长勾云洁以及两个司机。7月1、2日这些人去宜城、枣阳房管系统考察学习,因胡局长到任时间不长,由三个二级单位出资请局主要领导到西安、黄山(准备7月4日去的)游玩。李病故后,交易所长吴龙军用公款7000元包车将李的遗体从西安运回。7月5日(周一)产籍所停止办公,全所职工为李办丧事。李的妻子赵**以李从未有心脏病为由,以到县政府闹事作威胁,向胡局长提出要求。后胡局长答应以因公殉职的名义付给赵**15万,并且丧葬费、招待费等一切费用全由产权所承担。实际上15万中,6万由白蚁所(测绘队)出,6万由交易所出,3万由房管局出。笔者获悉以上情况后,有三个疑问:l是因公殉职吗?他因的什么公、殉的什么职?2胡成斌为什么答应付钱?3为什么要二级单位出钱?这算不算胡成斌滥用职权?
      此帖所说,不知是真是假。是假,应马上批谣,对造谣者实行控制,是真,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公安机关学习,对这三个二级单位出资请局领导旅游一事,给百姓一个合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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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积分 +1 +1 收起 理由
西北狼 + 1
Aragom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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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管全党,
县房管局是南漳党管的,
南漳又是贫困山区,
山高皇帝远,
你焦点来四次了,
能把我咋的了?wzg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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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9e假控制
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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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我相信县委一定不会无动于衷,坐视不理的,只是时间的问题,不能网民对此提出质疑,立马给予回复。调查核实,作出处理,需要有一个过程。此消息我也很关注,看到这一消息后,我还专门作了核实,此事应该说基本属实,但也有些情节失实,比如说作者贴中公开的参与人员等内容有部分不实,有的人根本没有参与其中。说到这里,我需要说明的是,报道部分“失实”与“故意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造谣’)有着明显本质的区别,报道部分失实合乎情理之中,属于”文责自负“的范畴。而故意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则是违背法律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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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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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陆建平没去wzg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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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搞不搞就是控制呀控制的,要引导,要有权威部门专人及时发布信息。老百姓有了知情权了就不会被忽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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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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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宇网友,你2010-7-16 15:41针对县房管局发生的事,所发的回复帖,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可能是受领导的委托,代表机关发的。从回帖中可看出,你是一个有文才的人,懂点唯物辩证法,其语言既朴实、又真实,群众可性、爱听,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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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这个有点难,先拖了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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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个字,可信的"信"子,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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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宇网友,你2010-7-16 15:41针对县房管局发生的事,所发的回复帖,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可能是受领导的委托, ...
诸先生 发表于 2010-7-17 09:52


诸先生网友,首先我要真诚地感谢你对我的支持。在此我要澄清的是,我所发的任何一贴既没有受任何领导的委托,也不代表任何机关,真如你所说的,我要是能受到领导和任何机关的尊宠的话,我也不至于会是一个小小的萝卜丁,天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我们都是生存在南漳城区,早不见,晚见,或许我们早已见过面,甚至还是很熟悉的人,日子久了,我相信早晚你会知道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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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星宇说的是事实,拜读了前面发的帖子,确实很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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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星宇说的是事实,拜读了前面发的帖子,确实很中肯!
yjn 发表于 2010-7-17 11:3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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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发帖,理性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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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发帖,理性说事。
巴特尔 发表于 2010-7-17 12:1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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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发帖,理性说事。
巴特尔 发表于 2010-7-17 12:19



    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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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公殉职门”恐怕不会有结果,曾听说李汉华涉及吴青玉渎职一案被检察院请去喝茶一天,正是胡局通过关系将其“保”出,现在这15万对胡局来说不过是毛毛雨啦,人家是机要局出身,又在行管局干过,手眼通天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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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会不了了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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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北京那叫天子脚下,
在北京之外那叫天高皇帝远!
唉,老白丁在哪都是一个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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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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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我相信县委一定不会无动于衷,坐视不理的,只是时间的问题,不能网民对此提出质疑,立马给予回复。调查 ...
星宇 发表于 2010-7-16 15:41

你一定是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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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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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真如此,县里应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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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1e大家鼓掌恭喜漫漫的灰的帖子"湖北南漳公费旅游途中病故结果却成因公殉职(转载)"继光头小子的"公费旅游途中病故结果却成因公殉职"之后又被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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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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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死了,还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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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7楼: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活人的事,不存在对死者不敬,看贴要看清楚,看不懂就别乱喷,喷的越多越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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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打个赌,看看楼主的帖子在几天后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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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县纪委对县房管局一事进入调查

       中央制定的《廉政准则》,有八条禁令,其中第四就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县房管局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局长、副局长、书记、办公室主任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全到西安等地。是去干什么?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需要局领导班子全成员及二级单位领导麻子打喝鲜全体动员?如果是县委、县政府或县某位领导安排去的,其理由和事项是什么?他们是不是公款旅游,是不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既然人们都议论开了,县纪检、监察机关应顺民心而动,古人曰:“民心不可违。为了安定团结,应进入调查,给人们一个合法的说法,并以此为例,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中开展一次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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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诸大先生说的好啊,可惜过不了两天就要被删了,你难道不知道胡局的能量很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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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大点事,能有焦点访谈来的事大,南漳啥事摆不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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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和监察局应该及时介入,调查事情真相,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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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县里调查 ,给网民一个说法!这样的事,不能轻易放过,南漳的官官,胆儿特大,不管管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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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納稅人的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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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城边一狼


    老狼  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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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来跟进一下事情的发展。顺便看下,这帖子什么时候会被和谐。

现在是7月21中午11点多,帖子依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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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来跟进一下事情的发展。顺便看下,这帖子什么时候会被和谐。

现在是7月21中午11点多,帖子依然在。
麦田里的守望者 发表于 2010-7-21 11:32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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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是只看不说,静观事态的发展,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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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对卖淫嫖娼者  实名曝光

     前段时间,武汉警方实名曝光了几名卖淫嫖娼人员,招来了非议,后来以涉隐私为由,不搞实名曝光了。实际上实名曝光是对的,不搞实名曝光才是错的。
     为何实名曝光招来非议,主要是对“隐私”一词的理解。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隐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隐私,简单的解释,就是指不愿告诉人或不便告诉人的事情,他包括非道德性的隐私和道德性的隐私。人们通常说的隐私,一般是狭义隐私,是指道德性的隐私,是指受社会道德和法律保护的隐私,是符合道德规范条件的隐私,属广义隐私中的一种,他必需同时具备四个基本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
     三是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或别人不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手段,根本无法知晓;
     四是有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空间领域限制,说某一件事情是否属于隐私,要根据他发生在谁人的身上和发生在什么地点来判断。比如男女性生活,他的主体和空间仅限于夫妻。对其隐私判断的唯一条件,就是看他们是不是夫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反之不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是具备上属四要件的隐私,没有把非道德行为的隐私拿入保护范围。
     卖淫嫖娼,他不具备上属条件,是非道德性的隐私,若把他当成符合上属要件中的“隐私”,是对“隐私”一词的歪曲。
     如果把不属于道德、法律限定的“隐私”范畴的隐私,以涉隐私为由,不实名曝光,自然是对非道德行为卖淫嫖娼的放纵和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实名曝光是对的,他既是文明道德法律规范的要求,更是扼制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此帖可向其他网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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