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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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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县纪委对县房管局一事进入调查
中央制定的《廉政准则》,有八条禁令,其中第四就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县房管局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局长、副局长、书记、办公室主任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全到西安等地。是去干什么?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需要局领导班子全成员及二级单位领导麻子打喝鲜全体动员?如果是县委、县政府或县某位领导安排去的,其理由和事项是什么?他们是不是公款旅游,是不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既然人们都议论开了,县纪检、监察机关应顺民心而动,古人曰:“民心不可违。为了安定团结,应进入调查,给人们一个合法的说法,并以此为例,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中开展一次廉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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