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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一届人大第19次会议闭幕,备受关注的《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高票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与大量中小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学校、社会密切相关的法规,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昨日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张绍明作了说明。记者同时邀请中学校长、学生家长等参与解读。
切实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应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并落实学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规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在学校周边设立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老师中不准出现范跑跑
根据条例,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排查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教师应当优先保护学生安全,及时、有效组织学生避险。
推进初中小学小班教学
条例明确,学校应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推进小班教学,逐步实现按照小学35人以下、初中40人以下编班的要求。
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
根据条例,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入所在城镇的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县级以省政府应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受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公办校不得跨范围招生
条例明确,建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县级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学校应按照招生范围对口接受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监测公告学生课业负担
条例规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是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加强对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学校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教学难度,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
禁止组织残疾儿童乞讨
根据调查,当下常见的沿街乞讨、卖艺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残疾儿童,绝大多数是受成年人组织和指使。条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
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商演
小学生“助兴”开业庆典、初中生参加商业演出的情况屡有发生。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对有法律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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