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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人是否应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近笔者看了《关于收购浙江浦峰集团南漳供水公司谈判情况的汇报》,对此,我首先要说的一句话是,感谢以潘、黄二位领导为首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回购供水公司谈判专班人员的辛勤劳动。你们拨乱反正,为南漳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
浙江浦峰集团购买县供水公司给南漳人民带来的灾难是以---为首的原县委、县政府部分领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判刑的规定,依照国家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购成犯罪的立案标准(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针对浙江浦峰集团购买县供水公司给南漳人民所带来的损失和损害旱已突破了立案判刑的标准。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南漳人民是否应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将县供水公司卖给浙江浦峰集团的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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