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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规审判 太可怕
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花石桥村村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菜地)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1年8月3日,将卷宗及指定审理的裁定移交该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应在2011年11月4日前作出判决,并送达。但宜城法院违反规定故意拖到2011年11月22日才开庭,12月22日才将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有意回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该地块是30年种植菜地的事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关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以南漳县人民政府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过去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予以公告的,人们从来不知道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全由南漳县人民政府自己制作、掌握的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资料为依据,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30年菜地水田是基本农田不成立,为南漳县人民政府开脱责任。
村民对宜城市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七天(即、12月29日),将上诉状送交指定地点宜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12年2月30日前二审法院应作出终审判决,可宜城市人民法院违反其规定,故意拖延到3月9日才将上诉状及卷宗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受害村民状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案,2012年3月16日开庭。其中有四位原告因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不足应撤诉。3月21日,原告代理人(原告之一)将四份撤诉申请送宜城市人民法院。没想到,本案法官尽然违反《法官法》第七条 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不但不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而不顾《法官行为规范》第十条第四款关于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的规定。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关于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借此机会反复做代理人和原告的工作,强求原告撤回对南漳县人民政府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人民法院是最后一关,如果法官与地方政府串通一气,不履行法官职责和义务,审理案件不能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违规审判,其后果,国将不国、法将不法,官逼民反、天下大乱,确实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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