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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是权大 还是法大 是国务院大 还是县政府大 谁在阻碍地方经济发展 谁在破坏社会稳定
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桥村受害村民
(即、宜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1]宜行初字第13号、第14号、第15号中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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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漳是权大?还是法大?请见农民提起行政诉讼后,县领导行为。
2009年至2010年,南漳县、镇、村三级为搞房地产这种非公共利益、非招商引资、非经济发展的事业,不报经国务院审批,将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桥村38.8亩菜地、276.77亩菜地、22.47亩菜地,以青菜、萝卜的低价强行收回,以黄金、钻石的高价卖给用地单位后,强迫农民领取2万多元/亩的补偿,不作任何安置,成天无事做,生活无保障,日夜提心掉胆。而官员是吃、喝、玩、乐、拿回扣、花天酒地。2011年7月,受害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才颁发,有效期30年,县政府未报经国务院审批,对其转用征收行为违法和对农民不作任何安置长远生计无保障为由,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2号、2010年第3号、2011年第11号三个土地征收公告。责令县政府在国务院对这38.8亩、276.77亩、22.47亩菜地、水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原告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侵害,恢复耕种,承担损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3日裁定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圈地未正式施工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减少损失、化解矛盾,县政府理应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之日起停止占地行为,但县政府不仅没有停止,而是抓紧时间动工。宜城市人民法院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定,公开审理作出[2011]宜行初字第13号、[2011]宜行初字第14号、[2011]宜行初字第15号判决(判决书附后),确认南漳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漳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判决书由审判长龚开宇和审判员薄宜文于12月22日亲自送达。
按常理,南漳县人民政府接到人民法院确认自己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应停止违法行为,与被征地农民一起研究补救措施。可万万没想到,县政府接到其判决,县委书记、县长老羞成怒加大违法力度。12月30日上午(即、收到判决书的第八天),县长王鹏、县土地局长冯祖成、城关镇委书记刘友武、副镇长熊大春、办公室主任胡志全、县土地局稽查主任赵道远及公安局、派出所在家的所有公安干警和机关工作人员带机械设备像日本鬼子进村将农民的38.8亩蔬菜一扫而光(现场图片附后)。当时,反映人陈明秀将判决书交土地局长冯祖成看,并说,法院已判你们违法了,请求不要再搞了,冯说“这不起作用,没有法律效力,我不看”。熊大春、胡志全说:“宜城法院判的,他管不到南漳。”事后,有领导为显示自己的权威,对群众说,“还是我的计策妙,法院判决又怎么样,当推的我不还是给推了,谁又能把我怎么样!”
我们农民,对黄其洲、王鹏领导的党、政官员的上述行为,不想说什么,也说不到什么,只感到心寒,没想到国家法律、法院判决,在他们二人领导下的党、政官员面前这么脆弱、这么可怜。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按程序办事,而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威不顾国家法律公开抗法。
在南漳,百姓的合法权益今后如何维护?是靠中央政策、国家法律?还是靠陈胜、吴广五马长枪?黄其洲、王鹏领导的党、政官员的上述行为,人民不得不从新考虑。
二、在南漳,是国务院大?还是县政府大?谁在阻碍南漳经济发展?谁在破坏南漳的社会稳定?请见下面事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这一精神,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占用农民承包地,首先是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措施是:一、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既解决了农民的长远生计,也减少了用地单位土地的投资,不仅为招商引资打开了方便之门,更重要的是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了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是一举多得。而南漳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是把此文件精神甩在一边,是低价把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手中收回,高价卖给用地单位,从中谋暴利。对被征地农民不作任何安置,强迫领取少得可怜的补偿金,让其流浪。而他们自己是层层从暴利中抽取资金,发奖金、拿回扣,吃 喝 玩 乐,花天酒地。这就是他们说的创造环境、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
他们的操作,确实让农民、让社会不可思议。
1、《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菜地、水田,必需报经国务院审批。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将其转为建设用地时,是先改头换面,将菜地、水田基本农田改写成一般耕地,从而回避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由自己发公告,对其转用征收、征用。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没有把房地产纳入可占用菜地、水田的范围,也没有任何一个政策法律说,房地产开发占用基本农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黄其洲、王鹏领导下的党、政官员确说:房地产是公共利益,占用农民的菜地、水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3、《土地管理法》第34条说:菜地、水田是基本农田, 2005年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附后)确定徐庶庙村、花石桥村38.8亩、276.77亩、22.47亩是30年不变的菜地、水田。而黄其洲、王鹏领导的党政官员,为搞房地产,说他是一般耕地,不是基本农田。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说: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可南漳县政府不作任何安置,更不存在落实,就强行使用。
5、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说: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南漳的党、政官员低价把土地从农民手中收回,高价卖给用地单位之后,自己花天酒地,对农民既不安置,也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让其流浪。
6、对安置补偿金,国土资发(2001)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而南漳县政府不管三七二十一,以强迫领取补偿金取代安置。
上述事实,人们真不知道,在南漳这个地盘上,到底是中央、国务院大,还是县委、县政府大,是谁在与中央作对、与国务院作对、与农民作对,是谁在阻碍地方经济发展,是谁在破坏社会稳定?
三、我们的要求
略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桥村受害村民(一审原告)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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