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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水务局原局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过程中受贿索贿近百万元。8日,记者从南漳县法院获悉,该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刘某担任南漳县水务局局长。2009年,武汉某公司经理李某欲承接南漳水利工程项目。他找到刘某,以给刘某女儿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向其行贿30多万元。李某在承接南漳水镜公园项目后,刘某又以女儿购房款及装修款不够为名,向李某索贿28万余元。
2011年,尹某承接南漳县水务局住宅楼和办公楼工程。刘某要求尹某按应交购房款开具发票,对其只收取成本价,并承诺从其他工程中补偿尹某。随后,刘某变本加厉,提出要免交房款。尹某为其开具326071.35元购房款和71252元购车库款收据各一份。
上述案件中,刘某共受贿981517.35元,其中索贿680448.35元。
南漳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索取贿赂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对索贿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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