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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襄樊逃出传销被困五楼 消防官兵成功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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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月4日18时41分,襄樊樊东消防中队接到119指挥中心调度命令:位于襄樊市樊城区渔梁美亚小区5号楼1单元5楼有一男子被困在防盗网处。情况万分危急。

  险情就是命令,樊东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一台消防车7名官兵火速赶赴现场。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男子正悬挂在五楼阳台的防盗网外,情绪有些激动。通过现场民警了解到:他们是接到居民的报警说是可能有人要跳楼,该男子已在上面有一段时了,他们调查后得知该男子是被骗的传销人员,试图要脱离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不肯放人,该男子采取翻窗逃跑的方式获得自由,最终从隔壁楼层的五楼跑了出来。

  经过现场观察,中队指挥员立刻制定营救方案:由于五楼住户不在家,消防官兵在当地民警的监督下利用破拆器材对五楼防盗门进行破拆,3分钟后,防盗门被成功拆除;被困男子是被困在防盗网外面,消防官兵利用绝缘剪将防盗网剪开,约5分钟后,被困男子被成功救下。

  随后,在被困男子的带领下,我消防官兵与派出所民警一道前往传销窝点,将里面的全部21人成功救出,传销组织成员被一网打尽。目前,整件事情正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当中。(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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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传销害死人了。狗日的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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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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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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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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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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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两会为什么没有人提传销?是不是所有的委员都没有做过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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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问
由于5楼住户不在家,消防人员把人家的防盗门何防护网破拆了,我想知道,这防盗门咋说买也要大几百,1000加上防护网,这损失算谁的?
或者,要是主人几天不在家,门又被破坏了,东西被盗了又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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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消防队可以做证撒  在说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啊!那家主人我想会通情达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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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n 于 2010-3-15 09:59 编辑

回复 8# 天下无霜

应该说这个男子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上所说的“紧急避险”。
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有条件的: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险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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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我认为民事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的,应当由受益人来承担受侵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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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7ewzg2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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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我认为民事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的,应当由受益人来承担受侵害人的经 ...
yjn 发表于 2010-3-15 10:00



    按照普通人的思维,我也觉得5楼住户的利益无缘无故的受到损失,应该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是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吗?生命固然重要,利益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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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只要按照普通人正常的思维方式,遵守道德标准的最低线,一般就不会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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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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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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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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