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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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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长征 于 2012-1-4 15:15 编辑

农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情况汇报


一、行政起诉状

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27位农民)

被告: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略

诉讼请求

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2010年第2号)。

二、责令被告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原告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恢复原告的耕种,承担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承包的38.8亩菜地,是全南漳县地势最平坦、土地最肥沃、水利基础设施最好,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之一,是南漳城关市民生活的蔬菜基地之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被告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说: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2009年,被告为搞房地产,违反其承诺,要强行收回该地块。原告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被告2005年5月才颁发的,仅过三年,期限未到,经营行为合法,又不见国务院对该地块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不见县政府的具体安置补偿方案,也未就相关细节问题与其协商,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不见上级批文、不安置补偿,长远生计问题不落实,不交出土地。

2010年3月16日、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2010年第2号)》。主要内容是:根据美联购物中心仓储用地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拟对城关镇徐庶庙村二组的38.8亩土地进行征收,该地块的农用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征收,批准文号为“鄂土资函(2004)145号”;地类均为菜地;土地补偿费:176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640元/亩、青苗费:1760元/亩。公告中,没有公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内容,没有公布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内容。其公告内容不全,不符合国家《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

要求撤销的主要理由:菜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重申,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另外,被告2004年9月1日公布的《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也明确规定,征用基本农田一律报国务院审批。可见对这38.8亩菜地转用、征收只有国务院,地方政府根本无权,但据原告2011年6月8日从湖北省信访局获悉,这38.8亩菜地,被告仅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未报经国务院审批。

被告公告说:该地块的农用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征收,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04]145号”。但1997年12月3日修订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已说得很清楚,省人民政府批准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这就足以证实“鄂土资函[2004]145号”批文根本不包括城关镇徐庶庙村二组的38.8亩菜地,更奇怪的是,既然该地块2004年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征收,为什么2005年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且有效期30年,到2028年9月30日才止?可见被告说该地块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征收,是忽悠、是欺骗。

对被告未报经国务院审批所发的《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201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1条还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此,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责令南漳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原告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承担损失,恢复原告的耕种,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尊严,保护13.4亿中国人子孙后代生存的根基。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2010年第2号)  

2、2005年6月南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南漳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1日公布的《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鄂土资函[2004]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南漳县200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

5、《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村民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

一、确认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布2010第2号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受害村民认为,一审判决虽确认南漳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他回避了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有效期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定这38.8亩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的事实,改变了整个案情。对南漳县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没有作出判决。所以还要提起上诉。

原告提起上诉的另一原因,是南漳县人民政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本不在乎,变本加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判决书的第八天组织公安干警及县直机关部、办、委、局干部职工好几百人带机械设备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强行进场推田,将百姓38.8亩蔬菜一扫而光。(见现场图片)

三、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略…….

上诉人因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2010)第2号公告撤销一案,不服湖北省xxx [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xxx[2011]宣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损失。针对目前修整仍可耕种的事实,由上诉人收回恢复耕种。

上诉理由

2011年7月8日,上诉人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上诉人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恢复上诉人的耕种,承担损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xxx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12月22日,上诉人收到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对其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回避事实错误,对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土地定性、适用法律有误,致使判决错误,理由是:

首先是,回避事实错误

对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的面积、产量、地类(园田)、四至内容已确认这38.8亩土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园田(菜地),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确定的基本农田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被上诉人关于承包期内(即2028年9月30日前)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一审法院对其一字不提,全部回避,使案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错判。

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本案审理判决正确与否。对其,上诉人在递交诉状时就已提供。立案前,……市中级人民院和……人民法院多次核对,法庭也出示。该证据:

一是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已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38.8亩确定为30年不变的农作物种植耕地,其《地类栏》填写的“园田”(菜地),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划定为基本农田。不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是建设用地预留区。

二是证明2028年9月30日之前,任何单位无权对其转用、征用。被上诉人2010年3月16日所发(2010)第2号)征收公告,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自己的承诺。

一审法院回避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有效期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定这38.8亩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的事实,改变了案情,致使错判。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关于“南漳县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上诉人承包的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土地征用”的辩称理解有误。

被上诉人这句话的本身已明确告诉,对这38.8亩承包地,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不是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2010)第2号公告征收这38.8亩土地是用于美联购物中心(私营企业)建仓储,是投资者追究商业利润的需要,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与自身具体行为完全不同的辩论意见,是不成立的。

三、证据确认错误

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阳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批准占地位置图,经省政府批准的38.8亩土地占地位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3)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漳县2003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函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这些证据:

第一、他与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定这38.8亩土地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完全相反。

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这38.8亩土地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已证实这38.8亩菜地不属《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3)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漳县2003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函》及批准占地位置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反之2005年被上诉人不会颁发其证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作出承包期内不收回的承诺。

第二、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批准占地位置图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1、全是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襄樊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作、掌控。2、过去从来没有公布过,人们从来不知道,被上诉人有随时制作、改动之嫌。3、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曾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

对这样一组由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襄樊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自己制作、掌控的,过去从来没有公布的,人们从来不知道的,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的,进入诉讼程序法庭上突然出示的,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且与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相悖的证据资料,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一审法院把他作为认定这38.8亩菜地属建设用地预留区,不是基本农田的依据,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对38.8亩土地定性错误

对这38.8亩耕地,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的面积、产量、地类(园田)、四至内容,已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38.8亩土地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其《地类栏》填写的“园田”(菜地),已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已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这38.8亩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

一审法院不以这个众所周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为依据,对其定性为基本农田。而是以被上诉人自己制作掌控的、庭前从未公开的、他人不知道的、上诉人过去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的、法庭突然出示的《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为由,将其定性为建设用地预留区,明显错误。

五、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只有撤销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适用。撤销不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用。本案,撤销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第2号公告,第一、损失的是美联购物中心和开发商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第二、目前处在施工前期准备价段,修整后全部可耕种(请见2011年12月25日的现场图片),不存在有重大损失。第三、即使有重大损失也是被上诉人及美联购物中心和开发商蔑视司法、抗据司法所致,是应得的惩罚。原因是:在2011年9月15日之前(即、一审法院未下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前),这38.8亩园田,全部在耕种,无损失。2011年9月18日,上诉人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3日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裁定书(即、[2011]襄中行辖字第00010号)及2011年9月15日宜城市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送村书记看,并告诉“进入司法程序,希望在诉讼期间不要搞”。没想到,他们见其文书,加快步伐,抓紧时间动工。(2011年12月14日施工现场图片附后)。2011年12月24日,上诉人又将判决书复印件送徐庶庙村民委员会。按常理,见法院作出的关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应停工,但结止目前,未发现停工迹象。

针对上述三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作出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故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湖北省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损失(具体损失情况资料另附)。针对目前修整仍可耕种的事实,由上诉人收回恢复耕种。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1587225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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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庶庙村民不简单,起诉状、判决书、上诉状都公开了,没什么保密的了,我认为,凡关心这个案子的人,不管是领导,还是老百姓,从头到尾应好好看看,了解一下整个案情,有好处。特别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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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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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好好告哈了,南漳到处都是搞房地产的,都没的菜园子了,以后吃菜更贵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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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强征———当今中国一部演不完的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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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万岁{: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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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的脸迎向阳光,你就不会看到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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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当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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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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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是人制定的:所以说还是人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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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完毕,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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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不见法庭辩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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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和官斗肯定是官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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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3:}{: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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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要发展就要建设,支持开发者们。不过农民的利益也要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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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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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人民政府是畜生{:soso_e119:}{:soso_e119:}老子想要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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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能强来啊,要和谐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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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相信将出现南漳版“瓮安事件”,我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必多言,此次事件如能成为导火线,那就是四个字“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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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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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征地农民最大问题 长远生计有保障

         近两天,围绕法院判决南漳县政府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菜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事,网上帖子较多,好象成了南漳真正的焦点,其中:
         一位叫“漳人”的说:国家征地只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农民应该配合政府,不应该无理取闹。有的人领取了补偿,仍然抢种抢收,有的漫天要价无理要求,绝对是不应该的。另一位叫“军中男人”的说:钱给了,老百姓字也签了。就不应该乱搞了。对楼的这种观点、这种说法,我不支持,原因是:
         一、农民的责任田就是农民的工作岗位,就是农民的饭碗,就好比自己的办公室,自己的饭碗一样。为了建设,政府收走了他们的工作岗位,他们没有了饭碗,给点补偿不作安置,那他以后如何生存?所以说“被征地农民最大问题,是 长远生计问题”。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该规定的核心是“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和安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说只给补偿不安置,以补偿代安置,这是违反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的。
         二、你也许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将心比心,如果机构改革人员精减,你所在的岗位撤销,改革的需要,你得离开工作岗位,削官为民。对其补偿安置,只要是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钱(即:每年一个月工资,最高十二年),以后什么都不管了,你就必需离开,你愿意吗? 我可以恳切的说:你没有这个思想境界。在此,要奉劝那些说话与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相悖的人,做事要实际点,不要拿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让众人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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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 庭 辩 论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受(2010第2号)公告撤销案原告的委托,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我要说的是,中央为什么出台一系列政策,国家为什么要制定一系列法律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和老百姓(特别是农民)应该怎么办?
      古人说:人是铁、饭是钢,一吨不吃饿得慌。中国有13.4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粮食不可能靠进口,中国的粮食不是靠经济发展有了钱就能解决的。他靠的是农田,没有农田,种不了庄稼,经济再发展,争的钱再多,也解决不了十几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中国什么都可以少,唯独种粮食的土地不能少,这就是中央和国家制定一系列严厉政策法律,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初衷。
      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是全党、全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管那一级组织、那一级政府都必需围绕13.4亿中国人子孙万代有饭吃这个中心实施自己的行为。为给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发展地方经济,多搞几个钱,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擅自将基本农田转作他用,缩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侵犯的不仅仅是被转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农民的利益,而是13.4亿中国人子孙万代生存的利益,破坏的是全中国人生存的根基,是在从13.4亿中国人子孙万代人口中奇食,是在为中国今后的稳定埋定时炸弹。这就是我们城关镇徐庶庙村农民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2010年第2号)土地公告。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原告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恢复原告的耕种的真正目的。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意见一
      38.8亩土地,南漳县政府根本无权转用、征收
      首先是该地块,自古以来是南漳地势最平坦、土地最肥沃、水利基础设施最好的旱涝保收的耕地,过去是水稻田,后改成菜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对其划定很明确,他就是基本农田。
      对基本农田,国家实行的是一套严密的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重申,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南漳县政府2004年9月1日公布的《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也说得相当明确:征用基本农田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由此可见,征收这三块地的权力,只有国务院,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不是襄阳市人民政府、更不是南漳县人民政府。但结止目前不见国务院对这38.8亩菜地转用、征收的批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关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南漳县政府发的(2010年第2号)公告,不仅应撤销,恢复原告耕种,承担推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意见二
      (2010年第2号)公告,完全是被告为了应付徐庶庙村民提出的要求所采取的欺骗忽悠措施。
      1、从时间上看,公告不是在政府实施强行推田、占田之前,而是在政府2009年12月13日带十几名警察和几十名社会闭杂人员开五台铲车、四台运输车强行推田,遭到老百姓顽强抵抗之后发。显然不是政府自愿。
      2、(2010年第2号)公告说:对城关镇徐庶庙村二组的38.8亩土地进行征收,是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批准文号为“鄂土资函[2004]145号;也就是说这38.8亩菜地,2004年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农用地转、征收。那么2005年6月,还为农民颁发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承诺承包期限内不收回、不调整?2005年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被告当时转用、征收这38.8亩菜地的意识都没有,何来省国土资源厅对这38.8亩耕地的征收?(因为,如果当时有转用、征收的意识,就不会颁发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常识)。
      3、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当明白,省人民政府批准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这就足以证明鄂土资函[2004]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南漳县200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函》所批的城关镇便河村、徐庶庙村集体土地34.93公顷耕地,根本不包括这38.8亩菜地。
      由此可见,被告借用鄂土资函[2004]145号为依据发(2010年第2号)征收公告;纯属应付欺骗忽悠百姓,其批甲占乙行为,不是在解决问题缩小矛盾,而是在挑起事端,制造麻烦,破坏稳定。
      意见三
      (2010年第2号)公告内容不完,程序不合法。
      被告公告,都引用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翻开《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农用地转用、征收,该《办法》明确规定,发两个公告,一个是《征收土地公告》,另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里去了?《征收土地公告》重要内容之一,农业人员的安置数量、具体安置途经,请被告自己看看发的这个公告,有这项内容吗?不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告知农业人员安置数量,不告知具体安置途经,在失地农民长运生计无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就运用警力、调动机关干部执法人员带着开发商、建筑商、工程承包商,开着机械进场强行推田。公开违反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规定。
       意见四
      (2010年第2号)公告,公告的安置补偿方式、方法完全与国家政策相悖。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 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土资发(2001)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国土资发[1999]4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经,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被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是重新择业安置;二是入股分红安置(即、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凡是有点GCD宗旨意识的人,有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有点政策法律观点的人,有点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维护社会稳定想法的人。对上述文件,一看就知道,转用征收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是第一位的,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必需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安置的基本途经:一是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被告《公告》中对其一字未提,根本不考虑原告的长远生计,既不安置原告重新择业;二不布置入股分红,三不让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完全背离中央政策。被告采取的安置措施,就是强制领取微薄的安置补助费,以其取代安置。成天派人带着现金跟踪原告人,找不到当家人,找家人,找不到妻子、找丈夫、找不到老人、找小孩,挑拨关系,制造矛盾,采用私下交易、空头承诺、个别解决等诱骗方式,使原告或原告家人接受补偿费;对有公职人员的农户,通知公职人员回家做工作,反之就下岗,以强迫申请人接受安置补偿费为先导,不分时间的指示开发商、建筑商、工程承包商进场推田、占田。
      被告大会小会讲,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与中央保持一致。要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稳定。但看看你们自己的行为,能证明是与中央保持了一致,是在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吗?
      我们是南漳的百姓,对南漳经济的发展,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对南漳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我们不反对,但必需用科学发展的观念,站在全国人民角度,国家角度,从大局出发。不可为了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以牺牲13.4亿中国人子孙万代生存利益为代价,违反中央政策、国家法律杀鸡取蛋。
      支持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根据国家《宪法》规定,我们老百姓只能在中央政策、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支持,不可能以牺牲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个人利益,不顾中央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法律去支持县委、县政府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2010年第2号)土地公告,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原告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恢复原告的耕种。
      谢谢法庭,我的话完了

                                      法庭辩论补充意见
宜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南漳县政府三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第3号、2011年第11号)撤销案。根据被告11月22日的答辩和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被告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此证已确认该地块是农作物种植耕地,不是什么建设用地预留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承诺)。非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是无权征收的。被告无缘无故征收,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自己的承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答辩状提供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其征收,这已明确告诉,不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单位无权征用。被告发公告对其征收,是搞房地产开发、建美联仓储、村办企业,既不是国家使用,也不是公共利益需要,行为违法。
      三、被告答辩状提供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已明确告诉被告,只有在国家对其批准征收后,自己才有权发征收、征用公告。但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无一证据显示国家对这三块地批准征收。国家没有批准征收,被告就发公告组织实施,真是胆大包天,人们真不知发公告的责任人有无中央、有无国家法律?
      四、县人民政府2005年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这三块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作物种植耕地,不是什么建设用地预留区,并承诺30年内不收回该地、不调整该地。但人们万万没想到被告作为一级政府还这么卑鄙,法庭上尽然用自己制作、掌控、随时随地都可以改动的,过去从未公开的,他人都不知道的,原告曾多次要求查看,自己不让看的所谓《南漳县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及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南漳县十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等,否认自己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农作物种植耕地的事实,说该地块是建设用地预留区。这种前言不答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的动作,除了社会二皮混、污赖做得出来,没想到被告也做得出来。
      五、被告答辩状提供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这个规定,只要不是神经病就知道,地方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只能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征收。请被告自己好好看看自己发的公告,上面写的是什么?一字未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牛嘴不对马腮,还高谈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人们真不知,合的是什么“理”,合的是什么“法”?
      在此,我们请求合议庭注意的是: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关于南漳县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等材料,全部都是被告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制作、掌控的。这些资料,过去从来没有公布过,人们从来不知道,原告在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曾多次要求查看,他们都说没有。现在打官司,被告完全有条件制作、改动。不排除被告出示的这些证据,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之嫌。
      综上所述,这三块地,被告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为农作物种植耕地。现在打官司,被告又出示资料说这三块地是建设用地预留区,前言不答后语,此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为盼
    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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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个冷笑话:
我国是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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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判决真如楼主所说,为什么发到网上不用影印件,要是用影印件,这会增加真实性。现在这样的判决书,会认为缺乏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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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公开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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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正义 发表于 2012-1-5 21:33
如果判决真如楼主所说,为什么发到网上不用影印件,要是用影印件,这会增加真实性。现在这样的判决书,会认 ...

这个问题,请楼主看看《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受害村民告诉全县人民》的帖子,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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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中男人 发表于 2012-1-5 11:24
时代要发展就要建设,支持开发者们。不过农民的利益也要顾全

      楼主:你要知道,农民的责任田就是农民的工作岗位,就是农民的饭碗。你是单位上的员工,就好比你自己的办公室,自己的饭碗一样。为了建设,政府收走了他们的责任田,就收走了他们的工作岗位,他们就没有了饭碗,给点补偿不作安置,那他以后如何生存?所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该规定的核心是“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和安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说只给补偿不安置,以补偿代安置,这是违反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的。
         你也许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将心比心,如果机构改革人员精减,你所在的岗位撤销,改革的需要,要求你离开工作岗位,削官为民。对其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钱(即:每年一个月工资,最高十二年),以后什么都不管了,自谋生路,你愿意吗? 我可以恳切的说:你没有这个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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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告到中央去,南漳政府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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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刑法规定,这种行为要是真的,政府当事人应该负刑事责任。
字体选择: 【大 中 小】   关 闭   返 回  
文件编号:3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相关资料: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08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20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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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二审的判决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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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的菜可能是襄阳市内最贵的了,为什么呢
因为菜地都成了房地产商的人的开发的地基了,需要领导们好好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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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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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南漳首例吧·而且算是胜诉吧·可结果咋还是这个样子·莫非县里的老爷欺负老百姓欺负惯了·为什么不通过正常手段再往上反映撒·县里不中·往市里反映啊·我想身为省委常委的范书记会帮农民解决这些问题的·{: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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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这个村的人,也占了我家的田。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县城要进步,就必须建设,只要把田的钱处理合理了,就应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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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关镇徐庶庙村老百姓状告南漳县政府的事,什么都公开了,上诉状、法庭辩论意见、法院判决、上诉书等都在网上公布了,这样好,让全国人民了解事实真象,了解南漳县人民政府,了解南漳县委、政府官员的领导才能和知识水平,谁对谁错,让众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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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中男人 发表于 2012-1-7 15:10
我就是这个村的人,也占了我家的田。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县城要进步,就必须建设,只要把田的钱处理合理了 ...

看来你的思想境界很高,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员,若你所在的岗位撤销或合并,或者是人多要压编,组织或群众要求你支持改革,削官为民,按照《劳动法》一年一个月工资,最高12年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在安置,你领取补偿金后,一定会离岗走人,对吗?如果你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你就是南漳当今的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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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输谁赢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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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0:}漫漫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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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针对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2号)关于征收城关镇庶庙村38.8亩菜地公告、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3号)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亩村、花石桥村276.77亩菜地公告、南漳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11号)关于征用城关镇庶庙村22.47菜地公告(计338.04亩)及襄樊市国土地资源局(现襄阳市国土地资源局)襄土资函[2010]63号关于南漳县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依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土资发(2001)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经,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定及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规定,徐庶庙村受害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国务院对这338.04亩基本农田(菜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我们的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该菜地的侵害,恢复农民耕种。
      二、贯彻落实国发[2004]28号、国土资发(2001)358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精神,使原告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一是将我们农民对该地块的使用权,全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即:建设单位用于土地的投资,全部作为农民投资),进入投资股份,依法参与占用这块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参加利益分红,共担风险,但土地使用权永远属于我们农民。
      二是除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按县政府确定标准补偿外,将现有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就业范围,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人员的一切政策待遇,具体意见是:
      1、对养老金、医保金的缴纳,一切按城镇就业人员办理。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数以社会保险部门每年确定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缴费比例:单位部分,养老金依照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办发[2001]128号《关于调整和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2年以后20%、2002年前为17%、18%、19%,医疗保险6%。个人部分,养老保险2002年以后8%、2002年前6%,医疗保险2%。单位应支付的养老金、医保金,依照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的“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用地人全额支付。由个人支付的养老金、医保金,用安置补偿金抵交,超出部分,由个人另外支付,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2、养老金的发放,一切按照城镇退休人员的标准和办法实施。对结止许可用地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镇退休人员的政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待遇,以后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福度,以全县平均数为准。
      3、对结止许可用地之日,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需保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15年以上缴费年限,全额享受退休待遇,按其年龄,对过去的养老金、医保金实行补办、补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4、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安置,全部纳入城镇就业范围,享受城镇就业人员的一切就业政策待遇。对愿意到用地单位(例如:宜昌茶叶贸易总公司、湖北君思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业的,其占地单位必需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意见和要求,是按照国家政策和筐筐提出的,请县、镇、村三级官员,如果你们觉得自己还是GCD领导下的公职人员,请支持,汇集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共同协商,组织实施。若认为不合法或要求过分,请出示国务院的新政策或司法解释。理由是:国家《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需依法依规办事。
      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花石桥村民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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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征服才对...
不能指望他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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