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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征

农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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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告,什么父母官——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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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不征地,不开发永远的穷。但必须将征地补偿一事处理到位。支持南漳县政府。地必须要征。不征南漳永远也不会前进。现在南漳县城在襄阳各个县城当中,算是最差的县城了。希望南漳百姓支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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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关的菜农如果不理解,不支持,连自己也会变穷的。如果县城建设搞不好,都搬到襄阳去住了,谁来买你的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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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县政府应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等事落实好。有钱出钱,没钱将话说清楚也行。南漳要发展必须大量征地才行。不然南漳永远也搞不好的。你们会没政绩的。南漳县城成了襄阳市全市县城最差的县城了。整个襄阳市的人都知道南漳县城差求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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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 发表于 2012-1-9 17:06
南漳不征地,不开发永远的穷。但必须将征地补偿一事处理到位。支持南漳县政府。地必须要征。不征南漳永远也 ...

我总觉得,你总是与中央作对,与国家政策法律作对。2011年12月28日,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说,“农民土地财产权任何人无权剥夺”,你知道吗?难道城市建设非要占农民的责任田不可,按照你这个逻辑,那重庆市就不要建设了,保康也不要建设了,因那里没有农民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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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船湾还在征地,大家帮帮我们,我们该咋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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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 发表于 2012-1-9 17:14
南漳县政府应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等事落实好。有钱出钱,没钱将话说清楚也行。南漳要发展必须大量征地才行 ...

请楼主少说官话,好好看看国务院[2004]28号文件中的十三、十五,帮县委、县政府出出主意,如何让徐庶庙村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参加城镇就业和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解决了,一切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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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征 于 2012-1-11 16:37 编辑

QQ截图20120111153036.jpg QQ截图20120111153017.jpg                            这就是南漳县新任书记县长领导的光辉形象 QQ截图20120111152959.jpg QQ截图20120111152927.jpg QQ截图20120111152914.jpg QQ截图201201111528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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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汇报只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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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在办公室对别人讲法律的人多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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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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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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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要变化,老百姓要生存,这确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要处理好这种关系还需动一番脑筋。毛主席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我想要摆平这件事要讲究方法,拿出老百姓认可的具体措施。只要方法得当、措施具体、老百姓认同,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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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用法律来解决。我建议解决这个问题是否采取“听证会”的办法,集思广益来解决,可能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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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放到阳光下,见见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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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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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县委、县政府领导思想开放,想着人民,无私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依法办事,不要把两个眼睛只盯在卖地上,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上。能从靠卖土地增加财政收入的怪圈中走出来,转变自己从农民手中将土地低价收回,高价卖出的模式。把农民利益、地方建设、城市发展结合起来,学学南方深圳,走农民与建筑商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之路。在政府统一规划下,由农民出地,建筑商出技术和资金共同建设,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这种模式必减少相当一部分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生财之道,缩小了他们的贪腐范围,是得不到他们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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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魂 发表于 2012-1-12 21:47
我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用法律来解决。我建议解决这个问题是否采取“听证 ...

请不要把程序搞倒了,现在已进入司法程序,就不曾在“听证”二字了。再说只要是“听证”,当官的总是说自己有理,农民是说不过当官的。如果要“听证”,还不如通过“水镜论坛”把一切事情都向社会公开,让大家评说。徐庶庙受害村民把自己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的情况全部在网上公布,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下,我看这样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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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的,天下都是人家GCD的,你争得过人家?还是保佑国军早点回来解救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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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这事儿说明大家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都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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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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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县政府的上诉 徐庶庙村民的答辩

行政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

       因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2010)第2号公告撤销一案,答辩人曾不服湖北省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2月29日像xxx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2012 年 1月 10日,答辩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不服湖北省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一审被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被告上诉引用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规定。但对照事实,一审被告发的(2010)第2公告根本不符合该规定。
        依照该规定,“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是《公告》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可一审被告2010年3月16日发的(2010)第2号公告一字未提“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显然不合法。

       二、(2010)第2号公告说,该地块的农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征收,批准文号为“鄂土资函[2004]145号”。
       经查,鄂土资函[2004]145号批文系一审被告盗用,是一审被告使用一个批文占了A片又骗B片的错误行为。大家知道,答辩人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审被告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并承诺承包期内(即2028年9月30日前)不收回、不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类栏填写的园田(菜地),证明县人民政府已将该地块划定为基本农田。《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的规定已明确告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南漳县200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4]145号)、(鄂土资函[2004]125号)》所批地块根本不包括(2010)2号公告的38.8亩园田菜地。反之,一审被告根本不可能又在2005年为其颁发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事实足已证明一审被告转用、征收这38.8亩园田菜地未经依法批准,(2010)2公告引用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南漳县200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4]145号)系盗用,是在使用其他批文忽悠欺骗百姓,占了A片又骗B片。

      三、一审被告上诉称,答辩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不成立。请一审被告好好看看自己2010年3月16日发布的(2010)第2号公告,公告中仅告诉答辩人对地类、面积、补偿标准进行核实,在10日内到徐庶庙村委会办理安置补足费、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登记。若对补偿面积、标准有异议的、到村委会进行核实、反映。并未告诉答辩人对《公告》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的起诉期限到2012年3月16日为止。另外,一审被告上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一审被告注意,该《规定》从2011年9月5日才正式施行,而答辩人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1年7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即、[2011]襄中行辖字第00010号)的送达时间是2011年8月3日。是在该《规定》发布施行之前。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被告无任何理由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的精神,一审原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以一审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定案证据,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一审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27位村民
     代理人:xxx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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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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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的答辩,县政府还论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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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有点过错,当官的无一不说依法办事。政府于法院判决而不顾,怎不见当官的出来说依法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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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百姓,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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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面的话题的 都讨论一下












大魔术师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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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庶庙村起诉状、法庭辩论意见、上诉状、答辩状及一审法院判决和县政府12月30日的行为,已在网上公布多时,至今不见官方回音,春节上班后,会有什么新动作,只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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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0民告官,能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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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的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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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风哥 发表于 2012-1-27 08:11
南漳的叼民

南漳渎职贪官的哈巴狗
南漳人民团结起来痛打哈巴狗“东风哥”,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中国人民的生存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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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支持媒体曝光违法行政行为

      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日前发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无巧不成书
      对南漳县人民政府不顾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县长亲自出马带公安干警和县直机关干部将老百姓的38.8亩蔬菜一扫而光之后,紧接着南漳“水镜论坛”对其曝光的贴子(负面新闻)是接连不断。5日后(即;2012年1月4日),网上说:南漳县委组织部周二(2012年1月3日)召开网络问题吹风会,决定投入20万元成立南漳新闻中心,以应对近几个月南漳出现的网上负面新闻,并且“准备抓两个网民,公开审理一下,对别有用心的网民起到一个震摄作用。”
      如果这个吹风会是真的话,看来南漳县委、县政府部分领导可能是要公开反对国务院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网民曝光南漳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事,要大开杀戒了。
      不过不要怕,百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尊严要维护国家政策法律,当官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要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就是这样,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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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是权大?还是法大?谁在破坏社会稳定


  南漳自黄其洲调入,什么“法”不“法”、“政策”不“政策”一概靠边,老百姓正常途经维权已不可能。今后只有五马长枪最为适用。

  县政府违法征收、征用徐庶庙、花石桥村38.8亩、276.77亩、22.47亩三块菜地搞房地产开发一事,受害村民依法维权多次反映、多次上访无动于衷。2011年7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行辖字第00010号裁定,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1年12月1日判决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这三块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漳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判决书于12月22日送县政府。按常理,县政府接到法院判决,应停止违法行为,研究补救措施。可万万没想到,县政府接到判决老羞成怒加大违法力度。12月30日上午县长王鹏亲自带公安干警和县直机关干部及建筑商带机械设备像日本鬼子进村,将农民的38.8亩蔬菜一扫而光。人们真不知在南漳这个地盘上,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老百姓维权到底是走正常渠道依法维权好呢?还是走非正常渠道靠五马长枪好?南漳党、政官员违法、抗法真把人搞糊涂了。

  对上述行为,我们老百姓有两个问题不明白。

  一、当官的口口声声说为南漳经济发展,既然是为了南漳经济发展,为什么不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参照深圳建设模式,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纳入建设投资(即:建设单位用于土地的投资)进入建设投资股份,依法参与占用这块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参加利益分红,共担风险,走农民出地建设单位出技术、出资金共同建设、共同谋利之路,非要背离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另搞一套,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考虑农民的长运生计,以青菜、萝卜的价格把土地收回,在以黄金、钻石的价格卖给开发商?

  如果不从所卖土地中抽取相当一部分资金供自己吃、喝、玩、乐、拿回扣升官发财,能否热衷卖土地?如果是为了南漳的建设和发展,为何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置若罔闻,不让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参加投资入股,走农民出地建设单位出技术、出资金共同建设、共同谋利之路。

  二、依法按程序办事,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南漳党、政官员的口头语。那为什么我们百姓按程序依法维权,县政府官员确不顾国家法律,要蔑视人民法院的判决呢?这到底是谁在破坏社会的稳定。
      
      本文来自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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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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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大家,本案唯一代表政府说话的网友“爱跳的鱼”,今天说:“是不是基本农田,你说了算。案子怎么判,我看也由你说了算。否则,不达目的,你怎会善罢甘休啊?”
      这位网友看来是真的生气了,官架子摆出来了。这样很好,官气摆的越大,跳的越高,证据越充分,对徐庶庙受害村民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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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长征”朋友商榷:
“长征”朋友,你对基本农田和征地用途的理解,的确有误。也不知道你是从事什么职业,对于土地管理政策,即使是公务员,隔行如隔山,也不一定对所有法律都能全部掌握,所以,你理解的不够全面是正常的,但是已经掌握的不错了。
作为一个对于土地政策比较了解的人,也许说了你不一定相信,但是你可以咨询相关人员。1、什么是基本农田。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政府就将不低于80%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划入的基本农田一般具备2个条件:一是耕作条件好、联片农田,二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不划为基本农田。如果城市要发展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在经过省政府批准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后,再办理征收手续之后,也可以用于城市建设。你所说的徐庶庙的水田,就是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属于建设用地预留区。所以,说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还属于基本农田,是不正确的。
2、关于征地用途的问题。你对于公益事业的理解,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够全面。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也是公益事业。只是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招商引资的政策,即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城市建设。 像徐庶庙部分村民所说的:开发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要以地入股。这些要求,是村民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的确,在广西个别地方,有的是采取了以地入股的征地模式。我们湖北省不属于试点地区,很多矛盾难以解决:一是公平性的问题。如果是公路、广场、机关、学校等没有收益的单位征地,那么怎么为这部分村民入股?所以对这部分村民不公平;二是政策性的问题。经过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以地入股,有一定的监管单位,即有机构负责监管入股的企业是否赢利、如何分红。所以,目前是难以实施的。
的确,城市建设,征用了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暂时的不利。但是,城市发展了,我们村民都住在城市之中,我们村民都享受着其他地区的村民所不能享受的由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所带来的便利,如工作机遇、租房收入等等。从长远来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以上观点,属个人意见,如果冲撞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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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村夫网友:
      上午我打开电脑看到你的发言,首先我对你的工作责任性很敬佩,晚上12点了,都还没有休息,辛苦了!
      你的观点和意见,从面上看,有他对的一面,但连贯起来,确有漏洞,难以服人
      1、什么是基本农田?该地块是不是基本农田,我想我们俩无需争论,因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这些都是基本农田。
      2005年5月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该地块是菜地、是水田,时间是30年。你作不能说县政府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及你所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你在帖中说的这些话,你不觉得与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相冲撞、相矛盾吗?
      2、你说,村民以地入股,这些要求,是村民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可以说你完全错了,“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明明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说的,怎么到你这就变成了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呢? 我们都是GCD领导下的公民,面对事物要诚实应对,反之不利社会和谐。
       3、按照你的观点,房地产开发是公共利益。据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没有把房地产列入许可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如果说房地产开发也是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占用农民的承包地、占用基本农田搞房地产,那耕地如何保护?基本农田如何保护?13.4亿中国人生存根基如何保护?
      昨天,爱跳的鱼网友说得对,“学习一部法律要全面,同时要仔细的理解立法本意。不能断章取意的看法条,对自己有利的就看,就说,其他的避口不谈。盲目下结论。这样才不会误导自己,误导大众”。
      超级村夫网友,你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我告诉你《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本意,就是要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13.4亿中国人生存的根基,请你不要忘记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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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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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所听到的都是谎言!没有一句真话,到处吹嘘歌功颂德,我们的领导96%都贪污、包2老婆,这样搞很危险。我们欠人民的已太多!不要总是拿人民当傻瓜!奉劝一些人不要过于迷恋权力,卡达菲满脸鲜血被打死还历历在目,人民不跟我们玩了,我们就玩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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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庶庙、花石桥受害村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的事,听说今天法院的人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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