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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水镜律师”,司法上有“造谣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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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 新 闻 中 心关于有艾滋病人死于蓄水池传言的真相发布 2010-7-12 8:28:05来源:南 漳 新 闻 网编辑:何彦博


各位市民:
7月9日,水镜论坛有贴称:“有一个有爱滋病的人跳进蓄水池里,没人发现,几天后尸体腐烂,导致蓄水池的水变臭。”此贴纯属捏造和谣传。
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传播有害信息和造谣者立案侦查,并将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情真相是:
2010年7月6日17时55分,我县城关派出所接110指令:白马洞吊桥发现一具尸体。接警后,县城关派出所及县刑警大队高度重视,迅速出警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在城关镇文笔峰塔新吊桥上游50米处死亡,系溺水死亡。死者已得到妥善处理。据卫生防疫部门介绍,死者不会造成水污染。
据查,死者杨某,男,现年37岁,家住东巩镇。今年6月26日,杨某到县医院治疗,收住感染科。6月27 日凌晨两点,医生查房时发现杨不在病房(后经县医院监控录像发现杨是凌晨1点55分从医院院走出),院方于6月27日上午9点50分左右向县公安局110报案。
各位市民:《水镜论坛》上贴称:“有一个有爱滋病的人跳进蓄水池里,没人发现,几天后尸体腐烂,导致蓄水池的水变臭。”此事纯属捏造和谣传,望大家不要轻信谣言,也不要传播谣言。南漳自来水近期出现异常情况后,县委、县政府已立即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全力解决突发的相关问题。而自来水突发的异常情况,县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就异常情况的原因已在南漳热线、南漳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及时进行了公告,敬请市民关注。

                            南漳县新闻中心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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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2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不学无术的东西,不会说话就别说。
你浪费公共资源不是你的错,你出来恶心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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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13编辑,简直就一蠢驴!
一群不学无术的东西,不会说话就别说。
你浪费公共资源不是你的错,你出来恶心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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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新闻中心,可以改为考古中心
要你个何XXX
避个什么谣?真是个gT子

凡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那是谣言,为什么还有人那样说?请你代表谁个谁仔仔细细想想!

你搞清楚水为什么这么臭吗?


日大瞎 发表于 2010-7-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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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来的书记为他们建这个日白平台花了近20万。这群猪不说点假话心里发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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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威力帮砍树给南漳绿山剃光头
2、花新水泥厂高粉尖污染高消能
3、三道河水源地无序开发污染水源
4、南漳网民或网站被官方强行处理
5、让人糊涂的明白卡;
6、万能排污费;
7、自来水何以浑浊;
8、排污口的猫腻;

以上8条极有可能在不久将来全国又一次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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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
咱顶一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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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镜头论坛上有人造这个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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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B大点娃子,说话大口大气的。没传受是你爹的错,文笔差是老师的错,说话王长八尺就是自己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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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王长八尺wzg29e
不知道天高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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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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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俺象是没看到这个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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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就这事警告论坛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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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那是谣言,为什么还有人那样说?请你代表谁个谁仔仔细细想想!

你搞清楚水为什么这么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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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事实说话不就行了,环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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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B大点娃子,说话大口大气的。没传受是你爹的错,文笔差是老师的错,说话王长八尺就是自己的错
打工仔 发表于 2010-7-12 22:26


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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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镜头论坛上有人造这个谣吗?
六月雪 发表于 2010-7-12 22:23



    那个编辑简直就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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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镜头论坛上有人造这个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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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镜律师也被和谐了?不敢回答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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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律师费还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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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宇说得对wzg11e,没有“造谣罪”的说法。
应该理性对待任何事情,我们没发言是因为没看到。不要针对一切,敌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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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不是给不给费用的问题,试问一下,我们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怎么没人看到,当我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怎么没有支持的呼声?即使是收费,我们也要生活,也要生存!如果国家给我们待遇,给我们发工资,谁会愿意让别人这样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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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的新增罪名。
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要正确界定“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恐怖信息,应该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列举式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这3类信息。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了以下3个条件的都可以作为本罪的恐怖信息:(1)可感性,即需要被足够多人知道。如只是在自家屋内大声叫嚷有人要炸毁某幢大楼,就难以说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2)可信性或者说误导性,即需要使人相信它们是真的。一般来说,虚假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也不尽然,因为太假反而让人一眼看穿,当然也就不可能起到误导的作用了。比如有的邪教组织谣言“地球即将爆炸”,因其不可信,不可能成为所谓“恐怖信息”。(3)紧迫性,即其预报的“危险”往往一触即发,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本来不及判断真假,对避免“灾难”的可能性严重缺乏信心,因而陷于高度恐惧之中。如处于主震刚完的特殊时期,再编造并传播虚假的余震信息,就使人们根本来不及判断真假,很多人会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陷于高度恐慌之中。总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害社会的本质就在于,它以令人可信的面目出现而被足够多人接受并令人感到恐怖,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另外,成立本罪要求恐怖信息客观上是虚假的,如果是真实的,当然不构成本罪。有学者认为,“从刑法理论而言,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传播应属于‘手段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只要具有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应以未遂论处。对手段不能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通常是不必要的。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呢?如前所述,其要害在于行为人传播行为的误导性(欺骗性),而之所以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又在于所传播信息的恐怖性(非恐怖性的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足以引起社会性的恐慌)”。笔者对此不能苟同。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手段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类型。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并且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传播,其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的行为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不可能是手段不能犯。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真的发生了认识错误,无论是误把虚假的恐怖信息当作真实的来传播还是误把真实的恐怖信息当作虚假的来传播,都不构成本罪。当然,对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误导性的判断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所传播的恐怖信息是虚假的并且足以使人误以为真的,则行为人所传播的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与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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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n 于 2010-7-13 10:25 编辑

二、要注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件

学者们大都认为,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该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与行为犯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如果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显然不符合犯罪的本质,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所以,有学者提出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区别标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也就是说,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因果关系便不成其为问题;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如果采纳了此类分类标准,则完全颠覆了我国已经固定化了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分类,恐怕多数人难以接受。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新的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标准:成立犯罪(而非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即发生结果才构成犯罪的,是结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没有发生结果也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笔者赞同。

按此标准来看,本罪的确属于结果犯,并且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有些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这里的“结果”包括:(1)非物质性结果,如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一般在一小时以上);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致使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等。(2)物质性结果,主要是指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如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比如行为人在公众集会、节日游园会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作者分别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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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新闻中心,简直就是一群白板在那里上班,连最起码的知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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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县 新 闻 中 心关于有艾滋病人死于蓄水池传言的真相发布 2010-7-12 8:28:05来源:南 漳 新 闻 网编辑:何彦博 ...
日大瞎 发表于 2010-7-12 20:27



    这垃圾站的新闻不要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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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不学无术的东西,不会说话就别说。
你浪费公共资源不是你的错,你出来恶心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日大瞎 发表于 2010-7-12 20:31


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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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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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yjn


假如,我说的是"假如",这次的臭水事件,引起大众到什么地方去抗议,也就是所谓的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了,当是治谁的罪?是造谣者还是监管部门还是生产有毒产品的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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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水镜律师”,司法上有“造谣罪”吗?
发此帖的朋友,我建议你好好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知道了。具我所知,目前我国还没有“造谣罪”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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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日大瞎

假如的前提是所谓的“造谣”事件,还是“臭水”事件?逻辑中的三段论,不知楼主看过没有,大前提都被换掉了,怎么可能会有正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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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yjn


我说的是结果,由果推因.如果这次有了群体事件,到底是追造谣者的责任还是追究谁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造谣者的责任,这谣言又是因什么而起的?

为什么在神州大地上群体事件层出不穷?到头来都要找个"造谣者"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来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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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米雪儿


如果那所谓的什么中心\监管部门\还有供水公司在没有弄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欺瞒大众,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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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动不动就用个什么罪来吓唬老百姓,作为政府也好司法部门也好,首先是要找罪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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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那是谣言,为什么还有人那样说?请你代表谁个谁仔仔细细想想!

你搞清楚水为什么这么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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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诸先生


    说得好,wzg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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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日大瞎


    建议楼主学习一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因果关系论也可以顺便看一下!
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专门针对老姓的,楼主的说法太过偏激!照楼主的说法,在我们国家是不是只有犯罪的老百姓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呢?结论显然是否定的。人应该有思想,但是思想不能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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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yjn


三段论那小儿科的东西,30年前已学过.

就事论事,就说这次的臭水事件,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了,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我想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不会本末倒置,如果那样的话,这个社会确实没救了.

既然你回帖接了招,就请看清楚本帖子的标题和引用的那狗屁不通文字.

难道司法实践中是不需要知道事件结果的原因吗?

你说的"偏激"的言论不知从何而来,可能你还能够忍受这臭水脏水之苦.

德性不错,适合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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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终于明白"你吓唬老百姓呢"这句话的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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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大瞎 于 2010-7-13 17:45 编辑
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传播有害信息和造谣者立案侦查,并将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个结果还没有发生的"谣言",就已经被定调为犯罪嫌疑人要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的悲哀还是南漳吃法律这碗饭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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