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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政府个别领导违法行政强烈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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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漳县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0日按郑风元县长和蒋宏伟局长的意志出台的(会议记要)文件,即(关于解决店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店子河煤矿二号井整合问题的会议记要),违背客观事实,违犯相关法律,违犯政府的相关规定,是个别人主观意断暗箱操作,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制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损害了人民政府威信。
   一  违犯《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体的三种归属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煤矿在依法办矿的前提下,店子河煤矿二号井(原沙坝河煤矿)这个物体也只有这三种权属,我本人具有所有权,曾祥义具有用益物权,张茂俭不存在任何权属资格。会议记要公开剥夺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把该矿的补偿款450万元指名道姓的全部划给曾祥义、张茂俭两人,再次要求予以纠正。
   二  违犯《合同法》,2001年3月16日依照合同法该矿主(即所有权人)李文国、章兰凤与曾祥义签订为期五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履行了五年之久的承包合同但在出台会议记要时,郑风元县长、蒋宏伟局长不承认该合同有效不知依据哪条规定,反而硬说张茂俭与曾祥义2004年签订的(东巩店子河煤矿二号井长期合伙经营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不知合法在什么地方,公然违犯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按合同法规定我与曾祥义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在我方不知情没经我方同意张茂俭与曾祥义签订的所谓长期合伙经营协议书是无效的,他们不存在标的物资格,如果曾祥义真欠张茂俭的钱充其量也只能算张茂俭与曾祥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权大于法的领导人硬是明文规定把整合关闭该矿的补偿款全部划给曾祥义、张茂俭两人所有,后经张茂俭活动法院依照会议记要把全部补偿款的49%拨付给张茂俭,再次强烈要求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三  违犯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在我向县领导多次反映情况和强烈要求问题仍不能得到解决,县里个别领导甚至耍横发狠的说“我政府补钱我想给谁就给谁”,无奈我与2008年6月18日信访到省,省信访局以督办函件到县。在我上访和十几债权人起诉期间,郑风元县长和蒋宏伟局长与同年8月21日迫不及待的硬是把150万元补偿款批准付给曾祥义、张茂俭两人。安监局与8月22日派人给我送达一份胡编乱造的答复意见,当时我在答复意见上签有“情况不属实,要求到煤矿所在地实事求是调查解决问题”,随即8月25日我以书面形式向他们递交要求行政机关复查的申请报告,但没人理睬,我与2010年2月份到省信访局了解情况时才知道他们已上交了办结报告,在答复意见那篇纸上我签的两句话变成了诉讼法律解决。他们这种行为公开违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欺上压下,作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为什么能这样做!要求上级领导予以追查,要求向当事人有个明确说法。
   四  违犯《民法》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他们以行政权力干涉人民群众之间的正当民事行为,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与曾祥义200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他们硬说无效,我与曾祥义2009年签订的煤矿补偿款分配协议他们硬说无效,政府不予承认、法院不予受理。而张茂俭2004年与曾祥义签订的煤矿长期合伙经营协议书他们硬说有效,承认按协议办,按协议处理全部补偿款分配,他们的依据到底是什么?还有没有一个是非界定,怎么他们掌握公权的人随便说是不是也是,说不是是也不是呢!他们到底是人民的公务员还是某些个人在政府的代理人。要求他们这些当领导的给我们一个合理说法。
   五  违犯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对该矿整合关闭从开始到结束他们二位主办领导没到过煤矿一次,不知该矿在什么地方是个什么样子,只是高高在上独断专行。该矿关闭整合我是产权所有人是当事人,在处理决定相关事宜中我有权参加和知情,虽然我多次递申请交报告声明主张,并硬行参加会议,但他们当权领导人就是不予理睬,连会议记要也对我进行封锁,我无数次找他们甚至上访告状要求他们当面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说,可是几年来这些当官的就是不能与我这个老百姓谈一次话。今年元月份我肝脏做手术刚出院,有幸碰上郑风元县长、蒋宏伟局长一行在东巩政府里我在家人搀扶下手举我和曾祥义达成的补偿款分配协议书下跪在他们面前,乞求领导给我适当解决一点一要急于治病二要急于还账,可这几个官人理也不理扶都不扶一下从我身旁扬长而去,这是GCD的干部人民的父母官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吗!我一个小老百姓气也罢、恨也罢有啥法啊!我仍要求当事的领导把他们对这件事的所做所为要作当面解释。
    几年来我无数次交申请、递报告、找领导,他们侵犯我的权益侮辱我的人格,逼的我好话说尽眼泪流干磕头下跪,他们剥夺的我一穷二白债务累累,他们摧残的我身患重病住院一个多月身心焦碎命在旦夕,他们逼的我情绪混乱总想以命相拼。虽然2010年5月19日经东巩镇领导反映汇报县委潘sj过问,为阻止我上访和过激行为给我象征性的敷衍了一点,但他们没依法按政策按实际情况处理解决问题,我也不会放弃我的权益,他们这样胡作非为欺压我这样一个弱者我也不会就这样算了,强烈要求他们纠正错误行为,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得出结果。

   李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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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
国家行为,领导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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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逼的我情绪混乱总想以命相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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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逼的我情绪混乱总想以命相拼。
网事如烟 发表于 2010-9-16 22:44


理性讨论、淡定处事。wzg26ewzg2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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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敢上了,这贴子一会就要被删了,不往半夜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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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你有理为何不走法律程序?在这里诉苦是没人同情你的,何况那些独断专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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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盲 于 2010-9-17 05:48 编辑
南漳县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0日按郑风元县长和蒋宏伟局长的意志出台的(会议记要)文件,即(关于解决店子河 ...
曾民生 发表于 2010-9-16 1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体的三种归属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啥时候也不可能把所有权划归个人,还说什么“这个物体也只有这三种权属,我本人具有所有权,曾祥义具有用益物权,张茂俭不存在任何权属资格。”国家的东西你咋取得的所有权?你多大面子?法律是一个体系,各法律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可断章取义、也不可屈意理解。
好好学学法律,许多事自己不懂时凭主观臆断认为很在理时就好钻牛角尖。别在这里瞎嚷嚷,引得一些头脑简单的人跟着瞎起哄,让你仿佛找到了支持者,这只能助长你的不良情绪,不能帮助你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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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北京呀!找胡哥:要不我帮你找:我和胡哥关系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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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法盲


    强烈同意7楼楼主说的:“好好学学法律,许多事自己不懂时凭主观臆断认为很在理时就好钻牛角尖。别在这里瞎嚷嚷,引得一些头脑简单的人跟着瞎起哄,让你仿佛找到了支持者,这只能助长你的不良情绪,不能帮助你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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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分为二 于 2010-9-17 08:59 编辑

回复 9# 我说两句


    同意9楼意见,现在许多上访的受文化知识水平的局限,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好像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都在违法乱纪,也不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这些公职人员,你愿意为别人的事以身试法、拿自己的前途和政治生命开玩笑?国家机关敢公开给你处理意见,那都是慎重研究了的,出了问题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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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司法局要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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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网事如烟


    那是你利益占有欲太强烈,是你自己逼自己,没有人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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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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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盲 于 2010-9-17 10:33 编辑
他们逼的我情绪混乱总想以命相拼。
网事如烟 发表于 2010-9-16 22:44


    那煤矿就是你的命根子呀?多少人没得煤矿人家不活呀?
    你就是以命相拼也没啥,几天过后一切又恢复平静,你还想国家为你下半旗致哀呀?
   所以我劝你还是别冲动,好好活着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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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太幼稚了,政府你都敢揭发呀,小心GCD把你丫的给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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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说两句


    同意9楼意见,现在许多上访的受文化知识水平的局限,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好像公 ...
一分为二 发表于 2010-9-17 08:57

强烈支持!在这里发帖嚷嚷,是起不到半点作用的,也不会有任何结果的,反而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楼主听了有些不明真相的人为你出一些歪主意后,从而引起你的情绪更加激动,导致你走向极端的可能,到那时,害的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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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此岸 于 2010-9-17 10:29 编辑

回复 16# 雅笛飞歌


    强烈同意雅笛飞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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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的,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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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一个支持者,楼主世态清凉啊......
如果情况属实直得同情。好之为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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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2#。14#网友。
那句话是楼主原文。我给摘出来是觉得他有点情绪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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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行为,领导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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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行为,领导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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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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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有是个当官的!!!!要不就是当官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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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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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晋惠帝时期,有大臣来向惠帝报告闹灾荒了,很多老百姓吃不上饭都饿死了,惠帝马上问该大臣:“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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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哦,里面有好多马甲,你要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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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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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源属国家所有,但在依法办矿下煤矿这个企业具有一定权属,补偿是对关闭煤矿的补偿,把钱明文规定补给张茂俭依据哪条法律规定,张茂俭与曾祥义签订的长期合伙经营协议违犯合同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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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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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文国,我们连你和该煤矿是什么关系我们都没有搞清楚。如果你真有理现在说理的地方说理的方式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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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矿是九七年李文国投资二百多万元建办的办齐了各种开矿证件二零一零年发包给曾祥义承包经营李文国与曾祥义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二零零六年底合同到期但在二零零四年张茂俭在李文国不知情没经同意与曾祥义签定的煤矿长期合伙经营协议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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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曾某仅只是向李某租赁承包的煤矿经营其间对该矿没有处分权..



曾某仅只是向李某租赁承包的煤矿经营其间对该矿没有处分权.在李某不知情没有同意下张曾二人私自签订的煤矿长期合伙经营协议是无效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郑蒋他们明文把煤矿补偿款全部划给曾张二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理由.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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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盲 于 2010-9-19 08:17 编辑

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说服力的~wzg2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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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得罪了多数人啊同志。有你吃的了,要不你的事早搞好了。当官的都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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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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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讨论、淡定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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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4f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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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甲还真多啊,法院不立案,一级一级往上找,看他们为什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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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得罪当官的了,据说有人要利用家丁收拾我,来吧我也做好准备,反正我已老了又一无所有就拼个鱼死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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