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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王国生省长
我们是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桥村村民(即、徐庶庙村27位村民诉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第2号)行政处理撤销案;徐庶庙村、花石桥村56位村民诉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第3号)行政处理撤销案;徐庶庙村22名村民诉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年第11号)行政处理撤销案;徐庶庙村22位村民诉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函[2010]63号批复撤销案),四案中的原告。
要求:上级机关责令南漳县人民政府及房地产开发商在我们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及诉讼期间停止占用徐庶庙村、花石桥村三块菜地的施工行为。
事实理由
2009年南漳县、镇、村三级领导为搞房地产,违反《土地管理法》,弄虚作假、欺上满下、忽悠百姓,擅自发公告将我们38.8亩、276.77亩、22.47亩菜地全部征收、征用,使我们成了生活无依无靠的流民。虽然给了补偿,但他仅是一种补偿,对我们并没有安置,我们的长远生计无保障,生活无着落,一家娃子大人根本无法生存。好比你们公职人员,机构改革,叫你们消官为民,按《劳动法》规定一次给你12月工资补偿,不作任何安置,你们也无法生存一样。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占用该土地。但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我们不作任何安置,就将我们耐以生存的菜地强行霸占。
为了生存,2011年6月27日,我们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2号)、(2010年第3号)、(2011年第11号)三个不合法的土地征收、征用公告。在国务院对这三块地没有批准转用征收之前和我们的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恢复我们的耕种。目前二审3月27日已开庭。另外我们诉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函[2010]63号批复撤销案,(此案是我们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复决字[201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意见提起的诉讼)。3月16日一审开庭。进入司法程序后,南漳县政府仍未停止违法行为。
针对停止施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继续施工会给施工单位造成更大损失的事实,根据国发[2004]28号关于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占用该土地的规定,要求上级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南漳县政府及房地产开发商在我们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及诉讼期间停止占用徐庶庙村、花石桥村三块菜地的施工行为。
此要求,我们曾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过,回答是:停止行政行为,停止施工,这是行政上的事,法院没有这个权力。故此特向省政府提出,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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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日
另外,相关情况和要求,请见《关于领导说 不谈政策,只谈个人有啥要求的问题》(附后)
关于领导说 不谈政策,只谈个人有啥要求的问题
现在有些领导总是说,“我们不谈政策、不谈法律,只谈你个人有啥要求”。我们说,这不是共产党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说的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国家《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共产党人、公职人员都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唯独只有你是不谈政策、不谈法律、不讲规矩。就凭这就不够共产党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资格。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就应拿掉你的官帽,清除公务员队务。
关于我们个人有啥要求,2011年5月8日已张贴在县政府大门口,并送县四大家(内容附后)。如果说不知道,未免太失职了。2011年6月底,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诉状一起也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中都有。今天我们在重复一遍,请个别领导不要故意装糊涂,收回所谓“不谈政策,只谈个人有何要求”的成命。
总的意见和要求,必需坚持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定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安置好,长远生计无保障,不强行使用该地块的原则。理由很简单,我们没有了土地,一家娃子大人根本无法生存,即使你补偿的钱在多,没有岗位,没有生存的条件,也解决不了长远生计问题。好比你们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机构改革叫你下岗,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一次给你12月的工资,不作任何安置,你离开原工作岗位,劳动无场所,收入无着落,一家娃子大人也无法生存一样。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这个道理,除了牛马畜牲没有人性的人不知道外,他人都知道。
我们的具体安置意见和要求,依照温总理2011年底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的精神,今天借此机会,在次重复。如果是真正的共产党人,有点良心,请组织实施。
一、入股分红安置。将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即:建设单位用于土地的投资,全部作为农民投资),进入投资股份,依法参与占用这块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参加利益分红,共担风险,但土地使用权永远属于农民。
二、门面房安置。即,将所建的所有门面房,首先是无偿满足该地块农民的需求,并办理产权登记。门面房数量、面积,根据施工设计规划,按门面占地面积与该地块总面积之比计算。比方:该地块总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其中门面占地面积是5000平方米,比例是4比1。如果某农户是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只能兑换50平方米的门面房(注:这只是个比喻,请不要钻空子,故意纠缠)。
三、社会保障安置。享受城镇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人员的一切政策待遇,具体意见是:
1、安置补偿金不发给农户,全部抵交农户个人应缴纳的养老金、医保金。用安置金抵交后,不足部分,由个人另外支付。按政策应由单位支付的部分,由政府或占地单位按政策全额缴纳。
2、养老金、医保金的缴纳标准和办法及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一切按照城镇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人员的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退休,对结止交出土地使用权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民由县有关部门按照城镇退休人员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待遇。对结止交出土地使用权之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需保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全额享受退休待遇,按其年龄,对过去的养老金、医保金实行全额补缴(属个人部分,用安置金抵,不够,由个人另拿;属单位部分,由政府和占地单位全额补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就业安置。对愿意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的,进行义务培训,安排适当的岗位,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
五、其他形式安置。如:另划一块地,自己搞建设谋发展等
以上五安置,农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选其一,任何组织、任何领导无权干涉。
上述意见,合理合法,若拿不出新的国家政策,没有商量的余地,请收回不谈政策,只谈个人要求的成命。理由是,贯彻落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是包括你们领导在内所有人的天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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