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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色抑郁 于 2012-7-25 18:02 编辑
好好看了一下有关规定,南漳的那个《通知》还真是不合法!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
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从事经营的船舶,不得使用汽油、柴油等污
染水体的燃料。
找遍条例全文,并无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游泳的条款。
所以,南漳的有关部门是该管的不作为,不该管的乱作为!!!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可以看出:方案虽然规范了游泳行为,但是只是禁止在取水口300米(即一级保护区)内,在此范围外游泳是不被禁止的!
(把这点想法搞前面来)
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然规定了300米以外是不限制游泳区,肯定是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有科学依据的。为什么不定200米?不定400米?也就是说明这个距离是安全的。但是, 这些人你们“想当然”说明什么呢?说明即不懂法!也不相信科学!用一个即不符合法律、又没有科学依据的“想当然”来限制公民的自由行为,是无知加愚蠢的表现!可想而知,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限制性的所谓“通知”来限制公民自由。那不就又回到几十年前无法无天社会去了?这是中国老百姓的悲哀!说不定哪天又出一个“通知,”而这个“通知”恰恰是你们不合这些反对者心意的,你们怎么办?到那个时候你们就晚了!!!
很明显这些反对的人都是不去游泳的人。而支持的肯定都是游泳的人。这也表明了人与生俱来的的弱点:自私!在暂时无法改变人们这个弱点的现在,衡量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否正确:唯一的标准就是:合不合法!或者是:违不违法!
当然,我也认为政府的这个“通知”并无恶意。是顺应了一部分人“想当然”的意志。其实这些“想当然”还很多:比如三道河应该不能有鱼,因为鱼也要排出粪便的嘛。以这些人的理论:咱们不是在吃鱼的“粪便水”?所以我以为政府的“通知”还是要有法可依。如果那个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找出了禁止游泳的依据(因为我也不能肯定我是否都把法规都找齐了),我肯定还是大力支持政府出台严格规定:禁止游泳!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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