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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南漳县境内新办企业或增资扩产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新办企业是指在南漳县内新注册并投资建设、经营、纳税的(项目)企业。增资扩产是指已经在南漳县内注册、经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再次追加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一律向投资者开放。鼓励投资者向下列领域投资:医药化工产业、机械制造及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旅游及花卉苗木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商贸物流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部基地以及金融、保险、担保公司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次性非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财政优惠
第五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从经营纳税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即原体制增值税17%、所得税25%部分),县财政按前三年50%、后两年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第六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新引进成立的金融、保险、担保行业项目,从经营纳税年度起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即原体制营业税70%、所得税25%部分),县财政按前三年50%、后两年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第七条 新建工业项目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以下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60%;5亿元以上的,奖励70%。
第八条 增资扩产的工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认定后,可以比照享受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优惠政策(不含县内原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
第三章 用地扶持
第九条 工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项目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达到要求后,县财政对按政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留下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前期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支出。具体标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4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3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2万元/亩。投资额度大、能形成产业聚集、成长性的项目,可提交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条 投资旅游业、商贸物流服务业、商业综合体、四星级酒店项目,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供地,优惠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入园区。进入园区涉及土地平整的工业项目,土地平整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园区承担40%;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由园区承担60%;投资5亿元上的,由园区承担100%。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平整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由政府按供地时价格收回,地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对投资强度超过222.5万元/亩的项目或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并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县财政按每亩5000元给予奖励。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含城市建设配套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按下限的30%和50%收取,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分别按下限的50%和60%收取。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旅游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30%。
第十六条 对在县内金融部门贷款额度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办,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评估收费由县财政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 环境服务
第十七条 推行项目联系会议制度和项目服务秘书制度。新引进项目由县政府召开联系会议,协调行政服务许可事宜,安排一名项目秘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项目建设、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涉企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生产“安静日”制度。除处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生产安全、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可先进企业执行并在24小时内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外,必须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并集中在每月26日以后进行;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帮助整改,不予处罚。对企业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在投资5亿元以上企业设立警务室或确定1名联系民警,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县外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评定职称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授予“南漳县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等大公司、大财团在我县设立区域性总部基地以及投资巨大、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投资或需要特殊政策扶持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经研究后在此办法基础上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普通砖瓦类粗放型建设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资源深度加工企业可享受所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部崛起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中,有优于本办法条款的,企业可以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批后,可以另外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签定正式投资合同或在建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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