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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庶庙受害村民给“爱跳的鱼”的回复
首先感谢“爱跳的鱼”对本案的关注
2012年2月2日晚上9点钟左右你在《水镜论坛》百姓视点《农民状告县政府 法庭辩论意见》后面跟两帖:
一帖是:
徐庶庙农民把几个基本问题没有搞懂。1,被征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一帖是:
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征收的批准权限:《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于农民已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土地是否可以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对其我们徐庶庙受害村民回复如下:
一、请你好好看看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看看上面到底写的是什么?上面记录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地块是菜地,是水田,这可是南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30年不变的东西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对其规定为基本农田,这一事实,是谁也否定不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爱跳的鱼,你是一个有文化的人,有一定文字语言常识,应该懂得该规定的前题,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适用该规定。这三块地是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不是公共利益?你应该清楚。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基本农田,这个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对其概定很清楚。想必你也应该明白。
综上所述,本案几个基本问题没有搞懂,恐怕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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