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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庶庙受害村民给“爱跳的鱼”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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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庶庙受害村民给“爱跳的鱼”的回复

      首先感谢“爱跳的鱼”对本案的关注
      2012年2月2日晚上9点钟左右你在《水镜论坛》百姓视点《农民状告县政府 法庭辩论意见》后面跟两帖:
      一帖是:
      徐庶庙农民把几个基本问题没有搞懂。1,被征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一帖是:
      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征收的批准权限:《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于农民已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土地是否可以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对其我们徐庶庙受害村民回复如下:
      一、请你好好看看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看看上面到底写的是什么?上面记录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地块是菜地,是水田,这可是南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30年不变的东西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对其规定为基本农田,这一事实,是谁也否定不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爱跳的鱼,你是一个有文化的人,有一定文字语言常识,应该懂得该规定的前题,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适用该规定。这三块地是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不是公共利益?你应该清楚。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基本农田,这个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对其概定很清楚。想必你也应该明白。
      综上所述,本案几个基本问题没有搞懂,恐怕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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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部法律要全面,同时要仔细的理解立法本意。不能断章取意的看法条,对自己有利的就看,就说,其他的避口不谈。盲目下结论。这样才不会误导自己,误导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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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你们所说的38.8亩菜地到底是不是基本农田一事,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不应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界定的事情。而应该是看经过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是否划定。常识性的错误犯多了,别人会笑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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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3 11:42
学习一部法律要全面,同时要仔细的理解立法本意。不能断章取意的看法条,对自己有利的就看,就说,其他的避 ...

爱跳的鱼,你的回复很好,在此我要告诉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本意是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还是你说的话对。不能断章取意的看法条,对自己有利的就看,就说,其他的避口不谈。盲目下结论。这样才不会误导自己,误导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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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大家都是有知识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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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什么不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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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3 11:49
就你们所说的38.8亩菜地到底是不是基本农田一事,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不应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 ...

38.8亩菜地是不是基本农田,只要是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上记录的菜地、水田,已证明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基本农田。反之县政府不会颁发有效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写上菜地、水田。这个常识,我想爱跳的鱼应该懂得,如果这个常识都不懂得,确实让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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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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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观点,会让懂行的人看了{:soso_e100:}笑掉大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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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3 12:20
看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什么不都清楚了吗

      爱跳的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规定:针对县政府所发的《征收公告》一字未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受害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前要求查看,有关部门又说“没有”的事实。现在进入司法程序,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突然拿出过去从来没有公布过的、人们从来不知道的,且与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相悖的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他能作为认定征收该地块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吗?
      爱跳的鱼,如果你是端人家碗、受人家管,说这话,我们徐庶庙受害村民可以理解,如果不是,请不要丢人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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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3 15:32
你的观点,会让懂行的人看了笑掉大牙的

是啊,让懂行的人看了,笑掉大牙的,还不知是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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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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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什么都是指鹿为马,黑白不分,有很多zf枪手,昧着良心说话。。。真需要你这种精神,增加大家的法律意识,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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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并不可怕,可怕的有些人不懂装懂或者不愿懂。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不愿看,或者是看了不愿接受。那么,从你们在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上,一审法院认定的非常清楚啊。“原告诉称被征土地是基本农田不成立”(详见该判决书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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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知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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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麽结果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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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3 18:55
不懂并不可怕,可怕的有些人不懂装懂或者不愿懂。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

      我在网上发现,好象本案徐庶庙村民和县政府都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提起了上诉,徐庶庙村民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回避了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没有认定该地块是基本农田。
      另外,我告诉你,2011年9月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本案进入二审,法院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定案呢?还是以你所说的省、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案?这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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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庶庙受害村民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略…….

     上诉人因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2010)第2号公告撤销一案,不服湖北省xxx [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xxx[2011]宣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损失。针对目前修整仍可耕种的事实,由上诉人收回恢复耕种。

     上诉理由

     2011年7月8日,上诉人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在国务院对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基本农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下发前及上诉人长远生计未落实之前,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恢复上诉人的耕种,承担损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xxx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12月22日,上诉人收到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对其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回避事实错误,对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土地定性、适用法律有误,致使判决错误,理由是:

     首先是,回避事实错误

     对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的面积、产量、地类(园田)、四至内容已确认这38.8亩土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园田(菜地),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确定的基本农田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被上诉人关于承包期内(即2028年9月30日前)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一审法院对其一字不提,全部回避,使案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错判。

     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本案审理判决正确与否。对其,上诉人在递交诉状时就已提供。立案前,……市中级人民院和……人民法院多次核对,法庭也出示。该证据:

     一是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已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38.8亩确定为30年不变的农作物种植耕地,其《地类栏》填写的“园田”(菜地),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划定为基本农田。不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是建设用地预留区。

     二是证明2028年9月30日之前,任何单位无权对其转用、征用。被上诉人2010年3月16日所发(2010)第2号)征收公告,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自己的承诺。

     一审法院回避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有效期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定这38.8亩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的事实,改变了案情,致使错判。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关于“南漳县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上诉人承包的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土地征用”的辩称理解有误。

     被上诉人这句话的本身已明确告诉,对这38.8亩承包地,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不是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2010)第2号公告征收这38.8亩土地是用于美联购物中心(私营企业)建仓储,是投资者追究商业利润的需要,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与自身具体行为完全不同的辩论意见,是不成立的。

     三、证据确认错误

     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阳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批准占地位置图,经省政府批准的38.8亩土地占地位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3)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漳县2003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函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这些证据:

      第一、他与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定这38.8亩土地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完全相反。

      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这38.8亩土地为农作物种植耕地、是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已证实这38.8亩菜地不属《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3)145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漳县2003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函》及批准占地位置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反之2005年被上诉人不会颁发其证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作出承包期内不收回的承诺。

     第二、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批准占地位置图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1、全是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襄樊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作、掌控。2、过去从来没有公布过,人们从来不知道,被上诉人有随时制作、改动之嫌。3、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曾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

     对这样一组由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襄樊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自己制作、掌控的,过去从来没有公布的,人们从来不知道的,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的,进入诉讼程序法庭上突然出示的,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且与被上诉人自己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及承包期内不收回、不调整的承诺相悖的证据资料,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一审法院把他作为认定这38.8亩菜地属建设用地预留区,不是基本农田的依据,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对38.8亩土地定性错误

     对这38.8亩耕地,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颁发的有效期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的面积、产量、地类(园田)、四至内容,已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38.8亩土地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其《地类栏》填写的“园田”(菜地),已证实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已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这38.8亩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

     一审法院不以这个众所周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确定为农作物种植耕地、为基本农田为依据,对其定性为基本农田。而是以被上诉人自己制作掌控的、庭前从未公开的、他人不知道的、上诉人过去要求查看,被上诉人说“没有”的、法庭突然出示的《南漳县城关镇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函[200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10的批复)及《南漳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为由,将其定性为建设用地预留区,明显错误。

     五、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只有撤销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适用。撤销不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用。本案,撤销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2010)第2号公告,第一、损失的是美联购物中心和开发商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第二、目前处在施工前期准备价段,修整后全部可耕种(请见2011年12月25日的现场图片),不存在有重大损失。第三、即使有重大损失也是被上诉人及美联购物中心和开发商蔑视司法、抗据司法所致,是应得的惩罚。原因是:在2011年9月15日之前(即、一审法院未下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前),这38.8亩园田,全部在耕种,无损失。2011年9月18日,上诉人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3日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裁定书(即、[2011]襄中行辖字第00010号)及2011年9月15日宜城市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送村书记看,并告诉“进入司法程序,希望在诉讼期间不要搞”。没想到,他们见其文书,加快步伐,抓紧时间动工。(2011年12月14日施工现场图片附后)。2011年12月24日,上诉人又将判决书复印件送徐庶庙村民委员会。按常理,见法院作出的关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应停工,但结止目前,未发现停工迹象。

     针对上述三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作出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故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湖北省xxx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撤销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2010)第2号公告。责令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停止对38.8亩基本农田的侵害。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损失(具体损失情况资料另附)。针对目前修整仍可耕种的事实,由上诉人收回恢复耕种。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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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基本农田,你说了算。案子怎么判,我看也由你说了算。否则,不达目的,你怎会善罢甘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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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 发表于 2012-2-4 11:19
是不是基本农田,你说了算。案子怎么判,我看也由你说了算。否则,不达目的,你怎会善罢甘休啊?

爱跳的鱼,不要生气, 这样会伤身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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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办不下去了,就是现在很多实话不能实说,不敢实说,不许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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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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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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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长征”朋友商榷:
“长征”朋友,你对基本农田和征地用途的理解,的确有误。也不知道你是从事什么职业,对于土地管理政策,即使是公务员,隔行如隔山,也不一定对所有法律都能全部掌握,所以,你理解的不够全面是正常的,但是已经掌握的不错了。
作为一个对于土地政策比较了解的人,也许说了你不一定相信,但是你可以咨询相关人员。1、什么是基本农田。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政府就将不低于80%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划入的基本农田一般具备2个条件:一是耕作条件好、联片农田,二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不划为基本农田。如果城市要发展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在经过省政府批准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后,再办理征收手续之后,也可以用于城市建设。你所说的徐庶庙的水田,就是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属于建设用地预留区。所以,说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还属于基本农田,是不正确的。
2、关于征地用途的问题。你对于公益事业的理解,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够全面。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也是公益事业。只是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招商引资的政策,即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城市建设。 像徐庶庙部分村民所说的:开发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要以地入股。这些要求,是村民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的确,在广西个别地方,有的是采取了以地入股的征地模式。我们湖北省不属于试点地区,很多矛盾难以解决:一是公平性的问题。如果是公路、广场、机关、学校等没有收益的单位征地,那么怎么为这部分村民入股?所以对这部分村民不公平;二是政策性的问题。经过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以地入股,有一定的监管单位,即有机构负责监管入股的企业是否赢利、如何分红。所以,目前是难以实施的。
的确,城市建设,征用了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暂时的不利。但是,城市发展了,我们村民都住在城市之中,我们村民都享受着其他地区的村民所不能享受的由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所带来的便利,如工作机遇、租房收入等等。从长远来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以上观点,属个人意见,如果冲撞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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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长征”朋友商榷:
    “长征”朋友,你对基本农田和征地用途的理解,的确有误。也不知道你是从事什么职业,对于土地管理政策,即使是公务员,隔行如隔山,也不一定对所有法律都能全部掌握,所以,你理解的不够全面是正常的,但是已经掌握的不错了。
    作为一个对于土地政策比较了解的人,也许说了你不一定相信,但是你可以咨询相关人员。1、什么是基本农田。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政府就将不低于80%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划入的基本农田一般具备2个条件:一是耕作条件好、联片农田,二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不划为基本农田。如果城市要发展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在经过省政府批准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后,再办理征收手续之后,也可以用于城市建设。你所说的徐庶庙的水田,就是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属于建设用地预留区。所以,说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还属于基本农田,是不正确的。
    2、关于征地用途的问题。你对于公益事业的理解,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够全面。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也是公益事业。只是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招商引资的政策,即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城市建设。 像徐庶庙部分村民所说的:开发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要以地入股。这些要求,是村民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的确,在广西个别地方,有的是采取了以地入股的征地模式。我们湖北省不属于试点地区,很多矛盾难以解决:一是公平性的问题。如果是公路、广场、机关、学校等没有收益的单位征地,那么怎么为这部分村民入股?所以对这部分村民不公平;二是政策性的问题。经过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以地入股,有一定的监管单位,即有机构负责监管入股的企业是否赢利、如何分红。所以,目前是难以实施的。
    的确,城市建设,征用了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暂时的不利。但是,城市发展了,我们村民都住在城市之中,我们村民都享受着其他地区的村民所不能享受的由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所带来的便利,如工作机遇、租房收入等等。从长远来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以上观点,属个人意见,如果冲撞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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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村夫 发表于 2012-2-4 23:35
与“长征”朋友商榷:
    “长征”朋友,你对基本农田和征地用途的理解,的确有误。也不知道你是从事什么 ...

      超级村夫网友:
      上午我打开电脑看到你的发言,首先我对你的工作责任性很敬佩,晚上12点了,都还没有休息,辛苦了!
      你的观点和意见,从面上看,有他对的一面,但连贯起来,确有漏洞,难以服人
      1、什么是基本农田?该地块是不是基本农田,我想我们俩无需争论,因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这些都是基本农田。
      2005年5月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该地块是菜地、是水田,时间是30年。你作不能说县政府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及你所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你在帖中说的这些话,你不觉得与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相冲撞、相矛盾吗?
      2、你说,村民以地入股,这些要求,是村民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可以说你完全错了,“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明明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说的,怎么到你这就变成了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的呢? 我们都是GCD领导下的公民,面对事物要诚实应对,反之不利社会和谐。
      3、按照你的观点,房地产开发是公共利益。据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没有把房地产列入许可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如果说房地产开发也是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占用农民的承包地、占用基本农田搞房地产,那耕地如何保护?基本农田如何保护?13.4亿中国人生存根基如何保护?
      昨天,爱跳的鱼网友说得对,“学习一部法律要全面,同时要仔细的理解立法本意。不能断章取意的看法条,对自己有利的就看,就说,其他的避口不谈。盲目下结论。这样才不会误导自己,误导大众”。
      超级村夫网友,你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我告诉你《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本意,就是要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13.4亿中国人生存的根基,请你不要忘记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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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征"网友:
    有缘再次探讨。
    首先,的确我们每个人不可能将每部法律都掌握全面。关于以地入股的问题,你引用的国务院28号文件是没有错,但是,引用你的说法“ 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这句话,要认真领会:美联项目征收的是徐庶庙的耕地(即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耕地,绝对不属于基本农田),原来也是属于村民承包的用于耕种的耕地,不属于“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要知道,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所以,耕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其次,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其实,南漳县的80%的耕地都已经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近几年来,虽然我县项目建设占用了部分耕地,但是,县政府组织各地及国土部门在各地开发、新开垦了很多耕地,将一些适宜耕种的坡度在25度以下的其他土地开垦成了耕地,从而确保了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知道,项目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在上报省政府批准时,就要将县政府已经开垦的耕地(经上级政府验收的耕地)指标同时上报,即“占一补一”。所以你站在大局的高度考虑耕地保护问题,考虑国人生存的根基问题,虽属忧国忧民,但是,各级政府及相关专家早就从法律、经济、行政等角度,都作出了全面的安排和实施。所以说,你的顾虑不能不说是多余的。
    “长征”网友,也不知道你从事什么职业,也不知道你多大年纪,但是,你的精神的确让人敬佩。上面的意见也许你听不进去,在涉及专业的问题上,还是要听取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在玩忽职守,要知道,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是要被判刑的,我相信,任何一个公务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做决策之前,不说考虑前途问题的话,至少要考虑饭碗问题吧。所以,还是请你再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因为你一直爱学习(如果你愿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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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征”网友:
    其实,你一直都是围绕基本农田在发表观点。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问题,好多村民经常提起。在涉及征地最早、最多的城关镇便河村的村民早就不再提这样的问题了。因为工作人员解释的多一些。有的村民说,我们承包的耕地是30年不变的啊!在这里,要这样理解:国家将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在30年,是为了保持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即长期承包后,农民可以在土地上加大投入,可以增强土地肥力,确保地力不下降(从农业的角度上说)。而不是不准征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都是耕地,既包括基本农田,也包括一般耕地。耕地包括2个范畴: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我们经常看见这样的标语:保护耕地,特别是要保护基本农田。所以,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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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村夫网友
      我觉得,你越说越有意思,越说漏洞越大,越说问题越严重,所以有必需在与你谈谈
      1、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说的“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他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一个重要措施,所以“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说的是,农民承包的耕地,在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以自己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入股。这很明确,如果农民承包的这块耕地没有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他仍是耕地,仍由农民耕种,如果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农民就用自己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入股。
      2、你在帖中说:美联项目征收的是徐庶庙的耕地(即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耕地,绝对不属于基本农田),那么请你好好看看2005年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是什么?难道说菜地、水田是一般耕地?那有菜地、水田是一般耕地的之说?你不觉得荒唐吗?你这一表述,不得不使人们怀疑你们在向上回报时,有弄虚作假将菜地、水田当成一般耕地,欺骗领导忽悠百姓之嫌。
      3、你在帖中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所以,耕地不属于建设用地”。按照你的说法,该地块,一、仍然是耕地,是菜地、是水田,不属于建设用地。二、该地块没有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那这中间问题就更大了。
      4、你在帖中说:“考虑国人生存的根基问题,虽属忧国忧民,……,你的顾虑不能不说是多余的”。那么请问,什么叫群众监督?你说这话不觉得是在侵权吗?
     超级村夫网友,如果我猜的没有错的话,你可能是县政府法制办或县土地局的公职人员,这里我奉劝一句,事事要依法依规办事,要诚实对待,不要凭自己的意愿想当然为事,这样不利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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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征网友:
    如果你的确对于我所解释的徐庶庙(美联项目)不是占用基本农田难以接受,你可以到南漳县或者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查看《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看徐庶庙(美联项目)3组的这一块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这个规划图县、市、省都有,而且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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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且扯轻风,朝天去,腾云驾雾。
南门内、众仙翩然,轻歌曼舞。
砌玉堂前观日月,广寒宫里追皎兔。
把金樽、笑做酒中仙,听朝鼓。
.
叹今仕,拼父母;寒门子,生来苦。
看朝堂上下、叶繁枝簇。
父是朱檐堂上客,子为仕府撑粱柱。
早铺就、一马走平川,登云路。
.
《满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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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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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村夫 发表于 2012-2-5 17:14
长征网友:
    如果你的确对于我所解释的徐庶庙(美联项目)不是占用基本农田难以接受,你可以到南漳县或 ...

超级村夫网友,
      实际上我并不怀疑你、不相信你现在的解释及你所说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包括县政府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主要是时机不对。如果说是在2005年5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或者是2010年县政府发征收公告前,无可非议。可你现在才出示,自然大打折扣。
      我曾记得,2011年5月,我在县政府门口看到过徐庶庙、花石桥村民帖在县政府门口墙上的意见和要求,听说当时给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都送了。据我从网上得知,老百姓的诉状是2011年7月份提起的,从5月到7月,这中间有两个月的时间,咱就不见县政府有你这种解释呢?咱就不见有人把你所说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拿出来交给村民看呢?进入司法程序,突然说起这些与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冲撞、相矛盾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过去全由你们自己掌控、编制,从来没有公布过,百姓从来不知道,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说、才公布。人们能不怀疑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依照这一规定,你觉得你现在说的这些和《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能作为县政府发三个土地征收公告行为合法的依据吗?会使人们心服口服吗?
      另外,我告诉你,从法律角度,任何证据都不是孤立的,都是连贯的,一个证据必需有另一个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才有法律效力。这个理,请你咨询法律专家教授就知道了。
      你所说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与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印证吗?与一字未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个征地公告能印证吗?一个不能印证的、进入司法程序才出现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只要是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没有必要去查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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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征 发表于 2012-2-6 15:12
超级村夫网友,
      实际上我并不怀疑你、不相信你现在的解释及你所说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 ...

在你方便的时候,建议你还是到省、市、县有关部门去查询一下,看看《南漳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哪一年编制的,看一看该规划是哪一年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一切不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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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征这兄弟对什么都发生怀疑的态度,应当做学术研究。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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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合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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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跳的鱼、超级村夫二位网友,
      我觉得文字游戏还是不看为好,原因是
      这三块地自古以来就是土质最好、水利设施最好、交通最方便,最适应种植的农田,这一点应该说二位不会否认。至于他叫什么地?那是文字上的事。你说他是什么?他就是什么。是叫菜地、水田,还是叫荒山、河滩?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这些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实际上县政府就是这样操作的。
      我不知二位是否系统看过《农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情况汇报》一帖,从《起诉状》、《法庭辩论意见》、《上诉状》、《答辩状》及超级村夫网友昨天交谈中的意见。不难发现,对这三块地的说法,是五花八门乱七八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04]145号,同意征用城关镇便河、徐庶庙村34.93公顷集体土地;[2004]125号,同意征用城关镇徐庶庙村、南背村、花石桥村34.93公顷集体土地;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省政府批准35公顷以下耕地(基本农田除外)的规定,其[2004]145号.125号所涉及的两个34.93公顷耕地,要么这34.93公顷耕地根本不包括这三块地(原因是,他是30年不变的菜地、水田),要么是县政府上报材料时做了假,把这三块地说成是一般耕地,反之不会批。可一年后摇身一变,这三块地又成了30年不变的菜地、水田(请见县政府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现在进入司法程序又摇身一变,说这三块地是过去划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人们真不知道,既然是建设用地预留区,为什么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说他是30年不变的菜地、水田?羊野吧盖不住羊庇股,牛嘴不对马腮。可见这三块地的文字资料,利用过去没有公布,老百姓不知道的条件,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什么时候写,就什么时候写,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一如反撑。什么图、报告都可以完善,其编制时间,写是什么时间,他就是什么时间。依照完善资料的通用作法,2010年、2011年制作,写成2001年或更早,都是许可的,这是完善文字资料常用的不公开的秘密。比如说:本案判决书是2011年12月22日送达的,可判决书上的判决时间是12月1日。我举这个例子,不是说判决书送晚了,不管他是什么时间判决的,都是以他送达收到时间为准。话在说回来,你说的《南漳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去没有公布过,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进入司法程序后才出现,不排除是本案发生后,是县政府对这三块地相关资料的完善,资料上的落款时间,自然是过去应当填写的时间。昨天我说,我对你现在所说的《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并不怀疑,没有必要查看,就是这个原因。
      另外,请二位抽时间看看2011年9月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针对县政府所发的《征收公告》一字未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的实际,进入司法程序后,让人们去查看由自己编制、制作的过去从来没有公布过的、人们从来不知道的,且与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相悖的所谓《南漳县城关镇总体规划图》,有意义吗?
      二位网友,近两天我们的交谈,如果我猜的没有错的话,你们可能是南漳县委或政府的公职人员,如果你们真的是想为政府操心、为领导分忧,我觉得应该建议县委、政府领导解放思想、诚实应对,打消私心杂念。既然问题出现了,就不要在这些是是非非的问题上纠缠,回避不了问题,就不要回避(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安置未落实问题,行为与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问题)。要有大男子精神,拿得起放得下,错处就打错处来,不要总想到自己的利益和权威,这样只会扩大矛盾,激化矛盾。如本案,既然法院作出认定自己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就应该停止行为,座下来与对方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化解矛盾,没想到收到判决后,12月30日来了这么一手,这不是把矛盾扩大了吗?不是在唆使老百姓继续上访告状吗? 12月30日的行为,可以说使南漳县委、县政府的公信力,领导的权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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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土地性质上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从耕地等级上分: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只有一般耕地才能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
才能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
美联征收的是徐庶庙集体土地,属于一般耕地,在经过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之后,只要没有具体项目用地(即组织具体征地、腾地活动,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一旦政府实施征地行为『即政府与村集体签订了征地协议,向村集体支付了征地补偿费』,承包关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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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土地性质上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从耕地等级上分: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只有一般耕地才能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
才能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
美联征收的是徐庶庙集体土地,属于一般耕地,在经过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之后,只要没有具体项目用地(即组织具体征地、腾地活动),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一旦政府实施征地行为『即政府与村集体签订了征地协议、向村集体支付了征地补偿费』,承包关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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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村夫网友
      如果你说“只有一般耕地才能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才能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话。那也就是说,即使是土质好、水利设施好、交通方便适应种植的上等耕地,要得到上级政府对其转用征收的批准,必需弄虚作假,说他是一般耕地,按照一般耕地申报,反之就得不到批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南漳县政府弄虚作假将土质好、水利设施好、交通方便适应种植的城关镇徐庶庙村、花石桥村38.8亩、276.77亩、22.47亩上等耕地报称一般耕地骗取上级政府对其转用征收的批准,其事实也就在清楚不过了。
      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009年曾表示,国土资源部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对上报和复核中拒不如实反映调查成果,或者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定要严肃查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二(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五(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规定。徐庶庙村、花石桥村受害村民应对南漳县政府对这三块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行为向纪检、监察和国家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进入调查,依法追究其责。
      另外,我在重复一遍,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十五)条的规定,不管你是什么理由,对被征地农民未作安置,农民长远生计无保障之前,强行使用该地都是违法的。必需对强行使用该地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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